一、案情摘要
A公司原股東為王某、喬某,后A公司吸收B公司為公司股東。幾年后,王某、喬某以A公司吸收B公司為股東的股東會會議決議上非其二人本人簽字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吸收B公司為股東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并確認依據(jù)該股東會決議作出的吸收B公司為新股東無效。
B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張書然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駁回了王某、喬某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我方作為B公司的代理人,分別從B公司非案件適格被告、王某等人起訴已過訴訟時效、股東會決議成立、王某等人已對股東會決議進行追認等角度進行了答辯,重點分析了王某等人提起的訴訟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觀點,駁回了王某等人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