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20年5月,徐某某等5人與某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實際領取經濟補償金。后該5人申請仲裁,主張在崗期間存在超時、雙休日工作、要求同工同酬及帶薪年休假未依法享受,故認為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及帶薪年休假待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佘圣男律師參與代理此案。
二、判決結果
駁回仲裁請求。
三、案件總結
根據勞動部《關于部分石油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補充批復》第二條:“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銷售人員、裝卸人員、消防人員、邊緣井站住崗人員、部分運輸及值班性崗位人員,以及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及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本條中關于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且未提交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故駁回了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