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
2004年11月8日,黑龍江省某園藝公司(以下簡稱省園藝公司)與黑龍江省某園藝分院(以下簡稱省某園藝分院)簽訂《生態酒店經營管理委托合同書》、省某園藝分院將5054平方米生態酒店承包給黑龍江省某園藝公司經營,該酒店經營期間經鄭某同意,黑龍江省某院(以下簡稱省某院)與省某園藝分院以賒賬方式在鄭某、鄧某處用餐。后因餐費結算問題,鄭某、鄧某起訴省某院、省某園藝分院支付拖欠餐費。
省某院、省某園藝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武浩律師、柴磊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辦案經過
本案經過了一審、二審,后二審法院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遺漏訴訟主體為由,發回重審。鄭某與鄧某訴請省某院與省某園藝分院共同承擔欠款并支付利息,現法院判定省某院與原告不產生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省某院不承擔連帶責任;省某園藝分院承擔部分欠款及利息。
三、心得體會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1. 鄭某、鄧某主張的欠條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的情形;2.是否應當支付利息;3.省某院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我所律師開庭時主要答辯意見為:1.鄭某、鄧某的主張存在重復計算的情形,不符合雙方的交易習慣以及事實情況;2.雙方協商采取簽單掛賬方式暫緩支付就餐費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非主觀不同意支付餐費,不應當支付利息;3.省某院與鄭某、鄧某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勝訴,避免黑龍江省某院承擔償還欠款的連帶責任,同時降低了黑龍江省某園藝分院的償還金額,有效的維護了黑龍江省某院、黑龍江省某園藝分院的合法權益,減少黑龍江省某院、黑龍江省某園藝分院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