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及辦案經過
李某(原告)在某建筑裝飾公司(委托人、被告)工地做工。2020年11月1日李某在工地工作時高價晃動時,自己從高處跳下,傷及雙足根部,隨后李某前往醫院進行治療。李某向某建筑公司索要醫療費用及其他各種費用,在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李某起訴至法院。
某建筑裝飾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鄢冬梅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根據李某起訴的內容,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十項費用,經過鄢律師對案件進行了解,其中數項費用明顯不合理,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針對此情況,鄢律師及時的向法院提交說明文件,說明了李某與某建筑裝飾公司之間的實際關系,并在此后的代理意見中充分闡明我方觀點。其實,我方是同意支付的,但必須是在合理范圍內。李某本身存在過失的情況下,索要了諸多沒有法律依據的款項,且其多想索要合理款項的支付標準也不符合規定。對此,鄢律師提出了專業的代理意見,對不合理的請求提出了合法的抗辯,最終當庭接受了鄢律師的全部代理意見,駁回李某的其他的訴訟請求,并充分參考了鄢律師提供的支付標準進行判決。
二、案件結果
李某的十項支付請求,人民法院僅支持其中合理的四項。在合法范圍內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心得體會
很多當事人在訴訟中都抱著能要一點是一點的心態,提出了很多無理要求,在訴訟過程中對這些不合理的請求要提出合理的抗辯,否則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