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徐某某認為其未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故解除勞動關系違法,主張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50余萬元,主張其他賠償47萬余元。
哈爾濱某超市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佘圣男律師代理此案仲裁、一審、二審、再審階段。
二、判決結果
駁回了徐某某關于賠償金的仲裁申請、訴訟請求及再審請求。
三、案件總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在有充分證據解除勞動關系實體上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因哈爾濱某超市有限公司與徐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故駁回了徐某某的相關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