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及辦案經過
關于朱某等10 名某小區業主訴海南某物業服務A公司、B公司以及第三人C等十二家經營者業主知情權糾紛一案,某小區4、5、6號樓架空層為業主共有區域(架空層建筑面積12760.25平方米),但已被兩公司擅自占用、改裝成經營用房,并對外出租,本案所列的第三人即為部分承租人。兩公司擅自改變業主共有的架空層區域的功能,已損害業主合法權益,又拒不公開收益和使用情況,業主起訴要求要求行使知情權。
朱某等10名某小區業主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譚思思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案件結果
2021年9月17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1)瓊0271 民初D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海南某物業服務A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公布從2017 年12 月27 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的某小區維修基金籌集、使用情況,并公開有關資料供原告查閱;二、被告海南某物業服務A公司向9 名原告公布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的某小區4、5、6 號樓架空層不計容建筑面積12760.25 平方米部分的使用、收益和支出情況,并公開有關資料供原告查閱;三、被告海南某物業服務A公司向9名原告公布從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某小區的物業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三、心得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均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定期公布業主維修基金籌集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使用、經營和收益情況,物業服務收益情況,而被告在業主已經多次要求公布的情況下,至今未公布的行為明顯違法。所以法院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