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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骨干分子李昌刑事辯護案

法輪功骨干分子李昌刑事辯護案

☆ 案情介紹  
1999年, 法輪功的蔓延成了我國社會的一大禍患。特別是4.25事件引起了極大的社會反響,也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依法予以取締。隨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發布了關于辦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1999年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法輪功骨干分子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等人提起公訴。同年12月26日,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后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李昌家屬的委托,并征得李昌本人的同意,由我們兩位律師擔任他的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我們的辯護職責。
  在我們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我想先說明兩點:一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辯護人表示完全贊成和擁護。二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完全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本案進行審理并對律師履行職責所給予的方便和支持,在這里深表敬意和感謝。
審判長、審判員,出庭前,我們查閱了本案卷宗,認真研究了起訴書,并且多次會見被告人李昌,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和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詞,我們對本案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對于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昌的犯罪事實與實際不符的地方,被告人李昌自己已經作了充分的辯解,在這里我就不再重復了。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五點辯護意見:
一、 被告人李昌和李洪志是有本質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1、 李洪志是法輪功創立者,是教主,是首要分子,李昌不是。
2、 李洪志在各地建立法輪功輔導站,設立各級法輪功組織,李昌沒有參與。
3、 李洪志到處辦班講法,宣傳歪理邪說,李昌一次也沒有。
4、 李洪志利用法輪功組織聚斂錢財幾千萬,李昌分文未得,而且他當時毫不知情,自己為練法輪功反倒搭進去四五千元。
上述四點,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李昌和李洪志是有本質區別的。
二、 被告人李昌是受蒙騙、被利用。
  李昌參加法輪功完全是出于強身健體的目的,是相信了李洪志所宣揚的修煉法輪功不僅能祛病、健身、修性、而且惠及親友的歪理邪說。在這種情形下,被告人李昌1992年改學香功為法輪功,而且像其他法輪功修煉者一樣,逐步發展為對李洪志的崇拜,聽命于李洪志,從為其整理錄音稿,直到參加1999年的4.25事件。這是一個受蒙騙、被利用的過程。
還有一個可以說明被告人李昌是受蒙騙被利用的事實,被告人李昌對李洪志斂財幾千萬根本不知曉。當李洪志的真實面目被揭露之后,李昌也認為李洪志不是好東西,是上了他的當,參加法輪功是被蒙騙的,參加4.25事件是被利用。當然,雖然被利用,對自己的行為也是要負責的。這就是為什么他今天坐到了被告席上。這是我提出的第二點辯護意見,被告人李昌也是受蒙騙被利用的。
三、 被告人李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都是在法輪功被取締之前發生的。
被告人李昌所有被指控的犯罪行為,都是發生在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依法予以取締之前。更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及兩高關于辦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司法解釋發布之前發生的,在適用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兩高的司法解釋時,不能不注意到這一點。這一點非常重要,請法庭在合議時給予充分注意。
四、 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沒有蒙騙他人的主觀故意。
  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我國刑法第300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步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組織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依照我國刑法理論,這是屬于故意犯罪。蒙騙他人是故意,致人死亡是過失。
  蒙騙,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欺騙,就是用虛假的語言或行為來掩蓋事實真相,使人上當。蒙騙他人是一種故意行為。故意,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的規定,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態。
  本案的關鍵是蒙騙,如果只有死亡的結果,而無蒙騙他人上當的主觀故意,是不構成本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昌沒有蒙騙他人的故意。李昌參加法輪功,是為了強身健體,相信了李洪志的歪理邪說,沒有欺騙他人的目的。因此,我們說被告人李昌沒有蒙騙他人的主觀故意。這是我們的第4點辯護意見。
五、 被告人李昌也是受害者。
為什么說李昌也是受害者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 李昌參加法輪功是為了強身健體,動機目的很明確。
2、 1992年李昌開始練法輪功,法輪功還是個隸屬于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的合法組織。
3、 李洪志舉著氣功的招牌,打著真善忍的幌子,以強身健體為誘餌,具有極大的欺騙性,因此才蒙騙了眾多善良的群眾。李昌也是從開始相信法輪功,發展到后來迷信李洪志,思想上受到控制,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如果法輪功不是打著氣功的招牌,李昌也是不會加入的。
4、 被告人李昌是一名老共產黨員,是位退休干部,工作表現一直很好,從未受到過任何處分;年高了,想練功健體,卻誤入歧途,坐到了今天的被告席上。他現在非常后悔,也對法輪功、李洪志以及對自己的行為都有深刻的認識和反思。我們會見他時,他明確表示擁護政府取締法輪功組織,他也認為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是正確的。他現在對法輪功、李洪志是深惡痛絕的。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看出,被告人李昌是一個受蒙騙、被利用的受害者。
  審判長、審判員,在我們即將結束我們的辯護發言時,我再稍加重述一下我們的辯護意見:
一、 被告人李昌和李洪志是有本質區別的;
二、 被告人李昌是受蒙騙被利用的;
三、 被告人李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都是在法輪功被取締之前發生的;
四、 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昌沒有蒙騙他人的主觀故意;
五、 被告人李昌也是受害者。
以上是我們的辯護意見,請法庭合議時考慮。

謝謝!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
                             律師:岳成 鄭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辯護詞(二)
本辯護詞是針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昌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所作的辯護。由于法院對此作了不公開審理,該辯護詞的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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