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女士自幼系乙肝病毒攜帶者,因不孕不育于2006年1月15日到某中西醫結合門診部就診,癥狀為月經紊亂,經量散少,經期腰腹痛,大便稀溏,小溲淡黃,睡中多夢等,經診脾腎陽虛,濁瘀內踞,故以健脾輔腎、泄化濁瘀治療,忌食生冷、水果、奶及奶制品。經3個月治療,于2006年3月30日行經,經量甚多,行經4天。4月1日大便第一次成形。后繼續上述方法治療,經期正常。
8月29日出現尿頻、急、痛、難,量較少,腰脊疼痛,口渴思飲,中西醫結合門診部以健脾輔腎、化濕清熱治療。10月21日病歷記載基礎體溫升高近一周,面部粉紅斑疹,至晚口渴,兩脅時痛,經診腎虛肝郁,木郁賊土,濕熱內踞,中西醫結合門診部以濕陽升清、泄化濁瘀治療。除上述2006年8月29日及10月21日外,自2006年1月15日初診,直至2007年7月29日王艷出現全身倦怠、疲乏無力、便質不實且不暢,中西醫結合門診部均診脾腎陽虛、濁瘀內踞,以健脾輔腎、泄化濁瘀治療。
2007年8月1日,W女士開始出現發燒37.5度以上,咳嗽、乏力、納差、腹脹、小便發黃,8月4日經外院檢查,白細胞2+、亞硝酸鹽+、尿膽原+-、蛋白質2+、酮體1+、膽紅素2+(50umol/L)、葡萄糖+-,淋巴細胞百分比及血小板分布寬度偏高,至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求診,仍診脾腎陽虛、濁瘀化熱,以健脾輔腎、化濕清熱、祛風通絡治療。服藥后乏力加重、面黃、小便呈濃茶色,于8月7日晚至R醫院急診,主訴肝病史,查膽紅素2+(50umol/L),醫生以支氣管炎診治。8月8日病情進一步加重,至北京地壇醫院,查總膽紅素243.7umol/L,丙氨酸基轉移酶4018.0u/L,診斷慢性重型乙型肝炎,肝性腦病Ⅳ度、腹水、腹腔感染,經治未好轉,于8月10日轉入北京佑安醫院,診斷暴發性乙型肝炎、急性肝衰竭、肝性腦病Ⅳ度,于8月15日不治身亡。
W女士去世后,其父母及丈夫委托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西醫結合門診部的設立單位——Z醫院、以及R醫院,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
我們認為,W女士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就診期間的癥狀系慢性乙型肝炎所致,中西醫結合門診部的醫生在健脾輔腎、活血化瘀治療不孕不育的同時,應注意調節免疫平衡,但因該醫生缺乏乙肝的診斷意識,自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囑W女士長期服用上述藥物,至其免疫調節功能發生紊亂,產生自身免疫平衡失調和其他病理,使肝細胞和相關臟器受到更嚴重、更持久的損害,造成慢性重型乙肝;至2007年8月4日已查出膽紅素2+提示肝損害,該門診部應進一步檢查肝功以明確診斷,卻漏診、誤診,未及時搶救延誤了治療,至W女士由慢性重型乙肝轉重成暴發型乙肝而不治身亡。因該中西醫結合門診部系Z醫院設立的分支機構且無營業執照,故其責任應由Z醫院承擔。
訴訟過程中,R醫院與原告達成和解,補償原告8000元,原告對R醫院撤訴。
Z醫院辯稱,其醫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
在選擇鑒定機構時,因Z醫院堅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法院委托北京市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但是,《鑒定書》認為,2007年8月4日已查出膽紅素2+提示肝損害,但醫方對于患者的病情缺乏足夠認識,未進一步檢查以明確診斷,從而延誤治療,對于患者的死亡應承擔20%的責任。
后經法院調解,第一醫院給付W女士父母及丈夫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2,000元,案件受理費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三千五百元由Z醫院承擔。
【評注】
本案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方存在醫療差錯,其原因力為20%。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患者一方起訴要求醫療損害賠償,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并且醫療機構確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結合本案,醫方對原告的死亡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