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央視網《新聞+》欄目采訪北京岳成所高級合伙人、央視特約評論員岳屾山律師,岳律師就“對團購套餐‘玩不起’的商家,消費者如何應對?”發表評論。
新聞背景
“商品秒殺價9.9元”“202元玩樂套餐,團購價98元”“49.9三人餐團購限量200份”……這些價格優惠的團購套餐,總能令消費者覺得“薅到了羊毛”,紛紛下單購買。然而在消費過程中,一些商家卻拿出各種借口來否認平臺上購買的團購套餐,謊稱“已經售完”或“需要提前預約”。商家臨時提出附加條件,服務與宣傳不符,是否屬于違約?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律師分析
Q:在平臺購買的團購券到店不能使用,商家是否構成違約?
A: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商家推出團購套餐,而消費者進行了購買,他們之間就已經達成了買賣合同關系,商家應該按照其在平臺上所宣傳的內容來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商家不認可平臺購買的團購券,或是謊稱已經售完,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提供服務或商品,這就屬于違約行為。
Q:商家對團購套餐臨時提出附加條件,是否合理?
A:按照《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商家應該以顯著的方式來提醒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以及方式、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
如果商家是在事后實際消費的場景當中臨時提出附加條件,就屬于排除或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且涉嫌構成霸王條款。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Q:商家提供的服務和菜品與團購套餐中的宣傳不符,屬于發布虛假廣告嗎?
A: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中不能包含有虛假、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該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如果商品實質上與宣傳相差非常大,如菜品的用量不足、菜品所含有的原材料發生了很大變化等,商家就有可能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如果構成虛假宣傳,商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Q:商家不承認宣傳不符或稱可以替換其他服務,拒不退款,消費者如何維權?
A:如果消費者同意轉換,就屬于變更了合同;如果消費者不同意轉換,且產品確實與宣傳不符,消費者有權利解除合同,即要求商家進行退款。拒不退款的,消費者可以與商家進行協商,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向有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過程中,消費者需要注意保留好購買時以及后期與商家協商過程當中所形成的各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