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權的由來
你有權保持沉默,現在你所說的每句話都可能在審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證據。你可以請律師在訊問時到場,若無力聘請,可以為你指派。
美國警察在逮捕與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舉槍宣布道:你有權保持沉默,現在你所說的每句話都可能在審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證據。你可以請律師在訊問時到場,若無力聘請,可以為你指派。這是美國(包括許多西方國家)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說的話。這個程序,在美國訴訟程序中的著名的米蘭達規則。
本規則來自于上世紀60年代,當時才20多歲的小伙子米蘭達因涉嫌劫持并強奸一名女青年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察的連續審問下,米蘭達招了供。后來,亞利桑那州法院根據他的供述判他有罪。
米蘭達對此判決不服,一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他聲稱自己沒罪,所做的供述是違心的,因為在接受訊問時他并不知道自己的供述會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也不知道自己有權請律師。最高法院認為,警察未通知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因而違反了憲法的有關規定。據此,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決,米蘭達被釋放。這是程序法高于實體法的一個判例,如果在刑事訴訟中,警方違反了程序,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法院都會作出無罪的判決。
從此,美國警察便多了一項責任: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提醒他們擁有兩項權利:沉默的權利和請律師的權利。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叫米蘭達忠告),美國警察衣袋里都裝有一張印有這一警告的小卡片。
多數美國人認為,米蘭達規則對限制國家濫用權利、消除警察刑訊逼供、保護公民合法權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這是西方訴訟文化的一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