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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亮點解讀

  新《公司法》亮點解讀
  文:李曉妍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本次修改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本次公司法修改有三大亮點
  (一)取消公司成立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二)取消實收資本登記規定
  1、取消了實收資本登記規定;
  2、相應地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3、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4、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比例。
  (三)取消評估及驗資程序
  股東(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即可,不再需要驗資程序。
  (一)鼓勵個人創業,簡化公司設立流程實際上2005年版《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對于想要成立公司的創業者來說并沒有多大負擔,取消公司成立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僅僅是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改變在于錢多可以創業,錢少也可以,可以先成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逐步擴大經營規模,在必要時再追加注冊資本,而不是設定標準將創業者擋在市場外。
  對注冊資本最低額的規定,實際上是資本三原則中的資本法定原則部分體現,即資本確定、維持、不變原則,為法定資本制所奉行的保障公司資本穩健的立法原則。從經濟學的角度,資本確定會造成資金的閑置浪費,并且抽逃注冊資本的現象普遍存在。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已經突破了資本確定原則。
  原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僅對公司登記注冊的材料作形式審查,這樣使得驗資環節可能出現許多造假情況。此次修改同時簡化了設立公司的流程,使得公司設立更加簡潔易行,尤其使得工商登記環節提交的材料減少了,不用提交驗資報告,也節省了創業者的資金,使得更多資金投入到經營中。
  (二)加速促進我國信用體系建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2007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曾經提出,以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為重點,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
  原本的公司注冊資本起到一定的公示及保障作用,對債權人明示公司的償債能力及經營規模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公司法》修改,公司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債權人不能以認繳的資本來判斷公司經營規模,因此,對于企業信用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法》的修改,促進加快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將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單,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成本。
  這項信息系統的建設,還應當與央行、海關、稅務等監管部門建立的信息系統聯網,全方位地、立體地、系統地推進誠信制度建設。
  (三)帶動其他部門法的修改
  《公司法》的修訂,勢必帶來一系列修法的聯動反應。除了已經完成的《公司法》修改外,全國人大在十二五立法規劃中還提出修改《證券法》、制定《期貨法》以及修改三資企業法等任務。
  國家工商總局也表示,將修訂完善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建議,按程序報國務院審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同步實施,清理、修改、廢止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
  《公司法》中規定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指的是一些特殊金融公司,比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相關法律法規關于這些公司設立的特別要求,當然還需遵守。但是隨著《公司法》的修改,相關的特殊行業法律法規也必然有相應程度的改變。
  附《公司法》修訂前后對照表,供各顧問單位參考。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刪除
第三十條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釆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釆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釆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李曉妍,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公司與并購部,美國伊利諾伊大學芝加哥校區工商管理碩士,黑龍江大學法學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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