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
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北京市的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保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仲裁及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用人單位需賠償因未繳納社保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保手續,且社保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且需要強調的是,因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單位被迫承擔的損失并不像一些單位想象的很少,尤其是員工遭受工傷且工傷等級較高時,所有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都要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時費用往往很高,勞資雙方易因此發生十分激烈的糾紛。
3、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需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承擔額外的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會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社保征收機構有權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1)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 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綜上所述,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未依法履行此項義務不但可能付出更多的經濟損失,甚至還可能遭受行政處罰,所以我們建議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保。這不但是對員工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社會責任的一種擔當。此外,一些勞動者出于各種原因會主動跟單位要求不為其繳納社保而是將這部分錢以現金的方式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向其發放,對于這種情況,即使這真的是勞動者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就相關問題簽有書面協議,但需要強調的是這些約定仍會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即使單位確實已經將這部分的費用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其仍將承擔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六點區別】①關系性質不同:勞動單位有管理支配權,勞務依雙方協商;②名義責任不同:勞動以單位名義為職務行為,勞務以自己名義獨立承擔責任;③生產資料的支配不同:勞動單位提供、支配工具設備,勞務自己提供;④參與權約束力不同:勞動受單位規章制度約束,勞務不參與單位經營管理;⑤獲得報酬的方式不同:勞動是按出勤時間、定期有規律,勞務是等價有償協商確定,一次性、無規律;⑥工作時間要求不同:勞動受國家工作時間、加班約束,勞務雙方可自行約定。
摘自: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負責人王婧然律師的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