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分,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在第17法庭公開宣判崔永元與方舟子名譽權糾紛案,岳成所主任岳運生律師作為崔永元代理人出庭。
法院認為,方舟子、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對對方的名譽都構成了侵害。而且雙方都是公眾人物,都享有一定的社會評價和影響力,各自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法律責任。判令雙方各自刪除侵權微博、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判決崔永元賠償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一萬五千元;方舟子賠償崔永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五千元及訴訟合理支出兩萬元。
2014年1月,方舟子訴崔永元名譽侵權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崔永元申請反訴,由法院合并審理。同年7月23日,本案正式開庭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微博言論是否涉及公眾人物及公眾利益;(2)公眾人物在發(fā)表言論時應盡到怎樣的注意義務;(3)發(fā)表言論時是否有惡意;(4)雙方言論是否違背了討論公共話題時應遵循的討論規(guī)則;(5)是否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界限;(6)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
我所主任岳運生律師作為崔永元的代理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與對方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我方主要認為:崔永元作為公眾人物,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轉基因問題發(fā)表微博進行討論和合理質疑,是為了讓公眾更多了解轉基因的相關知識,維護公眾的知情權,但在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討論中,方舟子首先發(fā)微博攻擊崔永元,且用語愈來愈出格,其對該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整個事件中,崔永元所發(fā)微博在討論公共話題時是負責任的、合理的、非惡意的,具有合理依據(jù)且符合常識,其用語既不構成侮辱也不構成誹謗,沒有超出法律的界限,屬于言論自由下的合理質疑,不會侵犯方舟子的名譽權,更不會給方舟子造成實質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