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部 張宇
根據拆遷政策已經取得被安置人資格的人能否依據《安置補償協議》取得安置房和安置利益呢?針對上述問題現存有兩個觀點,第一種認為根據安置補償協議中的約定,該安置份額是給予全部被安置人的,應當由全部被安置人依法享有,被安置人應依約享有相應安置利益;另一種認為安置補償協議是基于國家對該房屋或宅基地拆遷簽署的,國家應對該房屋所有人或宅基地使用權人(即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或補償,應由被拆遷人一人享有,安置人是否享有相應份額得看被拆遷人的分配意愿。針對上述兩種觀點,本人認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通常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會出現兩類人物稱謂,一類稱為被拆遷人,即為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權人,另一種人是被安置人,即與被拆遷人有親屬關系的人或同一戶口簿上的人員。根據兩類人的定性不同,所享有的權益也不盡相同,所以我們應根據拆遷政策對每類人員享有的利益區別對待,而不能一視同仁。
其次,《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一份合同,是國家對該房屋或宅基地進行征收拆遷時與被拆遷人簽署的,雙方是在平等地位簽署的民事法律調整的文件,在履行此份合同時應遵守合同法的規定。
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不是誰簽訂合同,誰就是合同的利益相對方呢?對此,我認為,雖然簽訂合同的相對方為被拆遷人,但并不是國家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因為,我們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會發現該協議中會包括多項補償內容,這些內容中包括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補償款、拆遷騰退獎勵、空調移機費等。房屋重置成新價的一般是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的補償,如果該房屋是由家庭中某些人出資出力建設,那么這部分補償款應該由這一部分人員進行分配;宅基地補償款是針對宅基地上的戶進行的補償,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是村集體分給該戶的土地,因此,對宅基地進行補償時也應是對該戶進行的,而不是僅對宅基地使用權人一人的補償;拆遷騰退獎勵一般是有條件的,需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確定,有些只能針對本村村民(即戶口在本村或本戶的),有些可以放寬到本村村民的配偶(戶口不在本村或本戶的);空調移機費等補償款就是針對誰購買或添置的空調,此費用即應由誰享有。
因此,綜合上述的分析,我們并不能簡單的認為,誰簽訂了此份協議書,誰就是最終的獲益人,而且從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出,簽訂合同的人也并無權利將國家或政府給予被安置人的利益予以拒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