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工傷的法律問題講解
文\李曉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律師
導讀
工傷是勞動法律領域中容易被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忽視的一個法律問題,因為往往用人單位很多年或者是從未遇到過職工發生工傷的情形,而對于職工來說呢,誰也不會設想自己會發生工傷。那么在雙方共同忽視下,一旦職工發生工傷呢,用人單位反應不及,員工又急著治病,那么其他的事情一定是往后放。等到員工病情得到了治療,也許是傷情不重治療效果好,也許是傷情很重可能留下殘疾甚至于可能就不幸去世了,此時,員工和用人單位就該開始進行后續問題的處理,那么其實主要就是費用的問題。這就涉及到工傷及工傷保險的相關問題了。
工傷是勞動法律領域中容易被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忽視的一個法律問題,因為往往用人單位很多年或者是從未遇到過職工發生工傷的情形,而對于職工來說呢,誰也不會設想自己會發生工傷。那么在雙方共同忽視下,一旦職工發生工傷呢,用人單位反應不及,員工又急著治病,那么其他的事情一定是往后放。等到員工病情得到了治療,也許是傷情不重治療效果好,也許是傷情很重可能留下殘疾甚至于可能就不幸去世了,此時,員工和用人單位就該開始進行后續問題的處理,那么其實主要就是費用的問題。
這就涉及到工傷及工傷保險的相關問題了。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國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如果不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會有什么后果?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會有兩部分責任:
1) 行政責任,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相比于其他保險而言,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相對較低,一般來說對于單位,即使沒給是某個員工或某幾個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達幾年,把補繳、滯納金和罰款全部金額都算上,也是一個相對不高的金額。那么有的用人單位用人不規范,短期用人,人員流動性極大,甚至于勞動合同都不簽,這時候覺得交社保更是麻煩,索性就不交了,被社保局發現也罰不了多少錢,那么抱著這樣的想法有時會吃大虧。
2) 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傷法律糾紛,是勞動法律糾紛中比較重要的一環,其中一個原因就體現在工傷糾紛是勞動糾紛中涉及的標的比較高的一種情形。高在哪里了呢,就是一旦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此時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工傷事故的認定
工傷認定呢,是工傷法律問題中最重要的一環,雖然說最終認定工傷是社保行政部門,但是用人單位也應該對工傷認定有初步了解,了解后在遇到相關問題時才能進行判斷然后進一步的幫助職工申請或者決定不申請工傷。
工傷認定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單位正常的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一般對這點沒有異議。在此基礎上進行延伸,工作時間(包括加班時間、值班時間)、進行工作預備的準備時間(擦桌子、開電腦)、工作結束后進行收尾工作的時間(關上電腦,收拾一下文件)。
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有多個工作場所的,還包括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工作場所:不局限于員工職責崗位的場所,有時員工工作發生串崗的行為,串崗是什么情況呢,職工一般都有自己的崗位,有自己的職責,相應的會劃定一個工作區域,就是所謂的工位,員工通常在自己的工位上從事自己的崗位職責。串崗的行為是不阻卻認定工傷的一個原因。
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 。
吃飯、上廁所,沒在工作,但是是職工的正常生理需求,上廁所摔倒了可能也是工傷。
屬于工傷的情形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時間前 有的企業可能會有特殊的工作預備,食品加工企業,或者不能有粉塵
時間后 此時的限制是在工作場所內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企業的普通職工,正常工作,有個人突然進來對其毆打,是否是履行工作的原因就很難認定。
一般來說保安在執勤的過程中,如果因為維持治安之類的原因和他人打架造成傷害,此時可能更加的容易被認定為工傷,因為保安的職責所在,當然如果因為保安的私人原因雙方互毆就很難說結果了。
4. 患職業病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提供定時的體檢,能夠及時的發現。
我所客戶中的一些企業,石油石化類,長時間解除有毒有害物質類的工作,應當加強對于員工患職業病的防范。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兩個關鍵點、一個是上下班途中,一個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缺一不可。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是一個工亡的問題。關于工傷民眾了解最多的兩項,一個是剛才說的下班買菜,一個就是這個48小時死亡的問題。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以工作為前提,也不是意外事故。48 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例子,中關村一個企業的職工,在單位加班三天,回家后猝死,那么最終沒有認定為工傷。這里有個什么問題呢,就是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的流程
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
1. 用人單位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 工傷職工及其他人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沒有勞動合同,工地工人
3.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不服工傷認定的救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確認被告,行政部門,用人單位和職工誰不服誰去告。
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受理與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 日。
三、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待遇
各省市不一樣,給大家講統一的期限,具體數額還是需要根據各統籌地區的具體標準計算。
停工留薪期
1、停工留薪期
這個概念對于絕大多數人甚至不從事勞動領域工作的律師都比較陌生,它和另一個大家比較熟悉的概念有點類似,可能容易混淆,就是停薪留職。這兩者完全不是一個事情,停薪留職是20 世紀80 年代產生的概念,是職工保留職務去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待遇有兩個,一個是原工資福利待遇,另一個是護理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 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康復期
康復對象是指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工傷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職工。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范圍:(一)尚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二)舊傷復發,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提出工傷康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