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某、柳某某夫婦共生育五個孩子,柳某一、柳某二、柳某三、柳某四和柳某五。母親劉某某生前承租東城區南豆芽胡同XX號院,東房南側一間次子柳某三居住,東房北側一間三子柳某四居住,西房母親劉某某夫婦和小女兒柳某五居住,南房自建房長子殘疾人柳某一居住。后東房南側一間承租人變更為柳某三,東房北側一間承租人變更為柳某四。2000年左右,東四地區危舊房采取房改帶危改的改造形式進行改造。柳某三和柳某四分別基于東房南側房屋、東房北側房屋,獲得了獨立的拆遷安置房。基于西側房屋,柳某五與劉某某等經協商等達成合意,即由柳某五出資購買安置房,安置房歸柳某五單獨所有,劉某某和殘疾大哥同柳某五一起居住,由柳某五照顧。而后,柳某五簽訂購房合同,并采用折算柳某五工齡、現金方式支付首付款、貸款等方式,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住房公積金等全部價款,產權登記所有權人為柳某五。2005年劉某某去世?,F柳某二、柳某三和柳某四認為柳某五名下的房產屬于劉某某的遺產,訴至法院請求分割。最終原告撤訴。
代理意見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柳某五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原告柳某二、柳某三、柳某四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東城區南豆芽胡同36號院,有4間房屋,東房兩間,西房一間,南房一間,其中南房為自建房。東房南側一間次子柳某三居住,東房北側一間三子柳某四居住,西房母親劉某某夫婦和小女兒柳某五居住,南房自建房長子殘疾人柳某一居住。上述房屋最早的承租人均是母親劉某某。在拆遷前,東房南側一間承租人變更為柳某一,東房北側一間承租人變更為柳某四。
2000年左右,東四地區危舊房采取房改帶危改的改造形式進行改造。柳某三基于東房南側房屋、柳某四基于東房北側房屋,分別獲得了獨立的拆遷安置房。基于西側房屋,柳某五與劉某某等經協商等達成合意,即由柳某五出資購買安置房,安置房歸柳某五單獨所有,劉某某和殘疾大哥同柳某五一起居住,由柳某五照顧。
而后,柳某五簽訂購房合同,并采用折算柳某五工齡、現金方式支付首付款、貸款等方式,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住房公積金等全部價款,產權登記所有權人為柳某五。劉某某自拆遷開始直至其去世,一直同柳某五居住生活。柳某一至今仍同柳某五一起居住生活。
二、南豆芽胡同36號平房是直管公房,柳某五是該公房使用人之一,是被安置人之一,具備購買安置房(訴爭房屋)的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安置房
南豆芽胡同36號平房是直管公房,而非自管公房,出租人是東四房管所,而非劉某某的工作單位。公房的使用人是家庭,而非個人。柳某五是南豆芽胡同 36號公房的使用人之一,所以具備購房資格。該資格體現在柳某五簽訂了安置合同(見被告證據1), 并在支付購房款時折算了柳某五工齡(見被告證據 3)。
另外,拆遷南豆芽胡同36號平房,采用的是房改帶危改的形式,柳某五是危房使用人之一,同時也是拆遷人確定的被安置人之一,具備購買安置房資格。
以上證明,購買該安置房,不同于普通的子女出資購買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柳春花也是南豆芽胡同36號平房危房改造的福利補助和政策優惠的享有者。柳某五是公房使用人,同時也是被安置人,其可以以自己名義購買,而非基于劉某某承租人的身份才具有購房資格。
三 、柳某五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劉某某不是房屋所有權人
1、柳某五與劉某某達成合意由柳某五出資購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歸柳某五,劉某某和柳某一同柳某五居住生活,由柳某五照顧,證明柳某五是房屋所有權人
柳某一是長子,其是言語、智力、肢體殘疾一級(見被告證據 17-21),長期需要人照顧。劉某某年事已高,沒有照顧能力。在危房改造前,柳某五就一直照顧柳某一和劉某某。危房改造時,劉某某與柳某五達成合意,由柳某五出資購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歸柳某五,母親劉某某和殘疾大哥柳某一與柳某五一起居住生活,由柳某五照顧二人。自此,劉某某去世前一直同柳某五居住生活,柳某一至今仍舊同柳某五居住生活。這種合意證明,劉某某認可柳某五是房屋所有權 人。
2、柳某五出資購買安置房,是房屋所有權人
柳某五作為購房人與拆遷人、安置人與北京市東城區住宅發展中心簽訂了《東四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見被告證據1)。在計算安置房屋價款時,折扣了柳某五16年工齡(見被告證據3)。柳某五以現金和貸款方式支付了涉案房屋全部購房款(見被告證據4-13)。柳某五支付了安置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見被告證據14)。安置房產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柳某五(見被告證據15)。以上證明,從安置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價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產權登記一系列行為,都是由柳某五完成,柳某五是房屋所有權人。
3、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權利人是柳某五,柳某五是房屋所有權人
《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不動產權屬證書是登記機關頒發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權利的證明。所以,產權登記在柳某五名下,證明柳某五是所有權人。
4、原告主張由于母親不能貸款,讓柳某五想辦法辦貸款,新房本才寫的柳某五名字,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建設部<關于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若干規定的通知>》(建房[1995]472號)第二條申請權屬登記第(三)款發證與權證注記第1項規定: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經登記核實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注記:房改出售的成本價房,總價款:XX元。
《建設部〈關于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若干規定的通知>》(建房[1995]472號)第二條申請權屬登記第(三)款發證與權證注記第6項規定:數人出資購房并要求核發《房屋共有權證》的,經登記核實后,可發給權利人《房屋共有權證》,并根據投資比例,注記每人所占份額。
首先,按照建設部的上述規定,即使劉某某不出資,在產權登記時,如果是共有,也能發《房屋共有權證》。而安置房最終是《房屋所有權證》,而非《房屋共有權證》,這證明雙方當初真實的意思表示,即是柳某五是唯一所有權人。其次,如果僅僅是以柳某五名義辦理貸款,那后續償還貸款時,應該是劉某某與柳某五一起償還貸款,或者是劉某某向柳某五償還柳某五墊付的房款,但事實上所有購房款均是柳某五承擔的。第三,在支付安置房首付款時,原告柳某三借款給柳某五2萬元,后柳某五向柳某三償還了該筆借款,如果劉某某也是購房人,柳某三完全可以替母親劉某某支付,或者是借給劉某某,沒有必要借給柳某五。
5、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之規定,司法實踐中,本案的情形,也認定柳某五是房屋所有權人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問,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中,關于上述條文的解讀(見該書第196頁,代理詞后附):對于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權屬登記于產生離婚糾紛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實踐中產生爭議較大的是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后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贈與過戶。我們認為,由于本條針對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出資而一方父母參加房改的情形,如果已經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可視作一方父母放棄對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參加房改以職級、年齡、工齡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對于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應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上述規定和解讀,最高院所持觀點是: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屬于父母;產權登記在夫妻名下的,視為贈與,所有權人是夫妻;產權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所有權人是夫或妻一方。結合本案,舉重以明輕,(1)本案的安置房不僅是房改也是危改,柳某五本人就具備購房資格,無需使用劉某某的福利;(2)本案的出資人是柳某五,折扣的是柳某五的工齡,沒有折扣劉某某的工齡;(3)房屋登記在柳某五名下,即使其中有劉某某的權益,也視為劉某某珍已經贈與。結合這三點,柳某五是房屋所有權人。
四、退一步講,即便劉某某基于房改帶危改危房改造政策享有相應的權益,該權益也不是劉某某的遺產,而且劉某某已經處分了該權益
東四地區危舊房采取房改帶危改的改造形式進行改造,在安置過程中,即使劉某某享有相應的權益,該權益更多的體現在國家福利政策,并不是財產,也就不是遺產。
同時,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劉某某等與柳某五經協商等達成合意,即由柳某五出資購買安置房屋,柳某五是房屋唯一所有權人,劉某某和殘疾大哥同柳某五一起居住,由柳春花照顧。這樣的約定可以理解為,劉某某已經處分了其權益,處分該權益附帶的條件是,柳某五與柳某一需要同柳某五一起居住,并由柳某五照顧?,F實上,安置房屋下來后,劉某某和柳某一一直和柳某五居住,也是柳某五一直在照顧。
另外,安置房屋下來后,劉某某一直居住在安置房內,已經享受到了上述權益。同時,柳某五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五、按照原告所提訴訟請求,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法院應駁回原告起訴。
從涉案房屋安置合同的簽訂,到支付購房款,再到產權登記,均是柳某五。劉某某生前對這一事實知悉。劉某某生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其對涉案房屋所有權有異議,其完全有能力在生前提出。但客觀事實上,劉某某去世前,未對涉案房屋所有權提出過任何異議,沒有向柳某五主張過任何權利。劉某某生前未對涉案房屋所有權提出異議,證明劉玉珍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涉案房屋所有權沒有異議,或放棄了異議的權利?!睹穹ㄍ▌t》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現劉某某已經去世,其民事權利能力已經終止。
劉某某與各原告都是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劉某某的意思表示、劉某某的民事權利能力,只能由劉某某自行行使。各原告沒有權利、也沒有資格代替劉某某行使,各原告更沒有資格和權利以劉某某的名義進行訴訟。所以,如果劉某某對涉案房屋所有權有異議,應該由劉某某自行主張;劉某某生前沒有主張,證明其認可現行的權利狀態或是已放棄了異議的權利;劉某某去世后,劉某某的民事權利能力已經終止,任何人都不能再以劉某某的意思表示等民事權利能力提起訴訟。
各原告既不是公房的使用人,也不是被安置人,與安置房沒有任何關系。即便是對所有權有爭議,也應由劉某某提起訴訟。各原告沒有權利提起確權訴訟?;诖耍嬷黧w資格不適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綜上,安置房的所有權人是柳某五,劉某某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安置房不是劉某某的遺產。即便劉某某基于房改帶危改享有相應權益,該權益也不是財產,更不是遺產。而且劉某某已經處分了該權益,所附條件是與柳某某一起居住生活。客觀上,劉某某也享受到了該權益。柳某五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所以,原告主張確認安置房部分所有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或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官在本案開庭時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后進行了庭審。后原告撤訴。
案件總結
實質上,本案的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子女出資購買的以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房改房是國家以優惠的價格將公房的產權部分或全部出售給職工, 屬于職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依照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改房, 往往與職工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購買價格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房的,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 因房屋原來屬于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會損害一方父母的財產權益, 與國家有關房改政策精神也不相符。作為產權已登記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基于國家房改政策規定、房改房特點及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原則等, 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夫妻用于購買房改房的出資,法院是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予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離婚時另一方提出,既然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認定為債權,就可以主張利息。事實上,正確的理解是:夫妻雙方出資時對于利息與一方父母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如果夫妻雙方一直居住在房改房中,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對請求支付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所持態度是: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屬于父母;產權登記在夫妻名下的,視為贈與,所有權人是夫妻;產權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所有權人是夫或妻一方。結合本案而言,律師認為柳某二是房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