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鄭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部長
案情簡介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岳成所)系《法律顧問服務指南》一書著作權人,該書已由書法出版社(原大眾文藝出版社)于2016年6月出版發行。后岳成所發現淘寶網商戶XXX精品書店在淘寶網上銷售該書,遂通過公證網絡購物的方式從該商戶購得2本《法律顧問服務指南》,經核實均為盜版圖書,故將淘寶網及商戶訴至法院。
代理意見
作為原告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的訴訟代理人,我們根據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法庭采納:
一、為了總結20多年法律顧問服務的經驗,原告編寫了涉案作品《法律顧問服務指南》并由書法出版社于2016年6月出版發行,原告系該作品著作權人,有權對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二、被告溫某某通過其淘寶網店鋪XXX精品書店向社會公眾銷售涉案盜版圖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6年7月28日,原告通過公證方式從XXX精品書店購買了兩本涉案圖書,并于8月2日在公證處收到了該書。經對比,公證所購圖書與涉案正版圖書書名、內容基本一致,但涉案正版圖書裝幀精良,圖書封面用紙為240g米白色高階映畫,采用過油處理,書名及標識采用UV技術處理;扉頁為前單插硫酸紙;內文為80g純質滑面紙,單色印刷。而公證所購圖書與涉案正版圖書在圖書封面色澤、紙張質量、印刷清晰度上存在差異,明顯屬于盜版圖書。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被告溫某某未經原告授權復制、發行涉案作品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三、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簡稱淘寶網)作為淘寶網運營主體,怠于履行相應審查及監督義務,為被告溫某某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并從中牟利,應與被告溫某某共同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首先,淘寶網未對被告溫某某圖書銷售資質進行事先審查。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驗證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本案中,XXX精品書店資質頁面顯示被告溫錦軍僅于2016年6月6日通過了淘寶網支付寶個人認證,并未像淘寶網其他書店一樣通過圖書出版物認證。因此,淘寶網未依法履行事先審查義務,存在過錯。
其次,淘寶網明知被告溫錦軍涉案侵權行為的存在而未及時采取制止侵權的必要措施。
2016年8月24日,原告向淘寶網郵寄了維權告知函,要求淘寶網采取相應措施,但淘寶網卻于2016年9月20日回函原告并要求原告重新在線投訴,放任被告溫某某繼續實施涉案侵權行為,對此亦存在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淘寶網的上述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應依法與被告溫某某共同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四、本案賠償金額的計算問題
原告主張兩被告應根據原告的實際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稿酬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兩部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稿酬損失根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規定的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計算
XXX精品書店涉案圖書頁面顯示庫存62980件,合63千冊。原告涉案作品字數為400千字,根據涉案作品的原創程度等因素主張涉案作品基本稿酬為每千字300元。
據此,原告稿酬損失為:400千字*300元*(1+0.01*63千冊)=195600元。
2、原告維權開支為公證費3800元、購書款91元、交通費655元、住宿費218元,計4764元。
據此,原告主張賠償金額合計10萬元。
綜上所述,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095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總結
本案的中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但因其將專有出版權授予書法出版社,故在合同有效期內書法出版社為涉案作品的專有出版權人,原告就二被告的被控侵權行為不能要求經濟賠償,但其作為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僅是許可書法出版社以特定方式獨占地使用其作品,原告仍有權禁止其他人使用該作品。他人未經許可出版發行涉案作品,仍然構成對涉案作品著作權的侵權,原告有權就此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要求侵權人承擔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