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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試行 )》的解讀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試行 )》的解讀

/周海華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公司與并購部律師

繼 2016 年 8 月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后,近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專門出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通過嚴肅問責,推動中央企業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倒逼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保值增值責任。《辦法》將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開始施行。

《辦法》首先明確其適用范圍, 即界定了“中央企業”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概念。我們注意到,與《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相比,《辦法》僅適用于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該等企業的獨資或控股子企業則不適用《辦法》。以中石油為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將適用本《辦法》, 但其投資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再適用。雖然不適用《辦法》,但因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我們認為應適用《意見》等規定。除了明確“中央企業”的定義,《辦法》同時界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 主要指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這里的“規定”,《辦法》明確包括了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理規定,與《意見》相比,《辦法》增加了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我們認為,之所以增加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主要是考慮到關于國有資產監管的很多文件未上升至法律法規的層面, 有很多僅是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如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下,涉及國企改革的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不屬于法律法規, 但卻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經營投資”主要是區分中央企業其他職能,如因“經營投資”之外的事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也不適用《辦法》,具體包括哪些情形,需要以《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為準。

《辦法》第二部分延續了《意 見》所涉及的集團管控、風險管理、 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 轉讓產權、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 改組改制等九種情形,并增加了境 外經營投資及兜底其他情形,在每 一種情形之下,均詳細列明了涉嫌 違規的常見行為。為使大家了解各 種違規行為,我們為大家制作了一 張圖表,我們認為,了解各種違規 行為的前提是清楚涉及這些方面的 行為時應該怎樣做,因此知悉、學 習并掌握涉及各個方面的法律規定、 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企業內部管理 規定才是王道。 

《辦法》與《意見》相比,還 有一個重大進步,就是明確了資產 損失的數額標準,《辦法》將資產 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500 萬元 以下)、較大資產損失(500 萬元 以上 5000 萬元以下)和重大資產 損失(5000 萬以上),“以上”包 括本數, “以下”不包括本數。判 斷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辦法》 規定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 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 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關、 專業技術鑒定機關等出具的專項審 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 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衡量。 

就責任認定而言,《辦法》延續了《意見》的責任劃分方式:直接責任(決定性直接作用)、主管責任(基于主管或分管應承擔的責 任)和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 應承擔的責任)。此外,辦法將責任承擔主體延伸至發生違規行為的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發生重大資 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和特殊情形下的更高層級企業人員(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 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 企業生存發展的;在一定時期內多 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 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的)及負有組織責任追究工作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就追究 工作程序而言,《辦法》規定應遵 循受理——初步核實(一般30個工作日,可以適當延長)——分類處置——核查(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一般6個月內完成,可以適當延長)——處理和整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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