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故不到庭,能否按照撤訴處理?
文\楊燦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業務總監兼政府事務部部長
案情簡介
凡某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向某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A省人民政府關于某拆除案調查處理情況的函》的政府信息。凡某稱被告某局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收到了凡某的申請,但一直沒有向凡某作出任何答復。因此,凡某將某局訴至法院。
代理意見
針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 申請,被告已經依法進行答復,不存在不履責情形,原告所訴不能成立,且其起訴超過法定期限,應予駁回。
一、針對原告申請,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并送達,不存在不履責情形。
2017年6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的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中之一為申請公開《A省人民政府關于某拆除案調查處理情況的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 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 作日內予以答復。依據上述規定, 被告應于 7 月 19 日前作出答復。 收到原告該項申請后,被告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作出了《關于政府信 息公開申請的復函》,對原告的申請進行了答復,并于次日通過郵政 快遞將該《復函》按照原告在信息 公開申請內提供的聯系地址快遞給 了原告。根據郵政快遞查詢結果顯示,該快遞于7月13 日簽收。而且,2017年7月26日,被告將上述《復函》在被告的官網進行了公示。
因此,針對原告的申請,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依法答復的法定職責,原告所訴不能成立。
二、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 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 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 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如果原告認為被告對其信息公開申請 未依法履行答復的職責,其應當于15個工作日期滿即7月19日后六個月內提起訴訟。而原告于2018年4月才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針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 開申請,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了答復的職責,原告的起訴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請貴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裁決結果: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照撤訴處理。
案件總結: 本案共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當庭有 審判員考慮到原告在第一次開庭時 已出庭,對于是否應當按撤訴處理 本案產生爭議。作為本案的代理律 師,面對審判員對此產生的疑慮,應當當庭向審判員表明態度,無論 原告在前一次開庭有無出席,此次 不出席就意味著原告是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按照撤訴處理。
在本案律師的積極代理下,本案也取得了按撤訴處理的理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