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景區氫氣球墜亡事故,愿悲劇不再重演
文\戴曉婷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律師
2019年10月1日,山東煙臺馬家溝景區一氫氣球的固定鋼纜脫落,致使氫氣球失控飛向空中,事發時,一對母子正在氫氣球上游玩,氫氣球在上升過程中發生破裂,母子兩人墜亡。事故發生后,煙臺警方介入調查,初步確認經營該項目的負責人屬于違法經營,定性為刑事案件。五名涉事人員已被采取強制措施,涉嫌的罪名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目前事件原因和責任還在進一步的調查進程中,山東煙臺開發區馬家溝景區暫停所有游樂項目。筆者在此僅就事件涉及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作簡要的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重大”的界定,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該司法解釋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表現為三種情形,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符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表現的第一種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過失犯罪,該罪的因果關系具有不作為性,犯罪結果的出現,是由于行為人違反了有關規定的作為義務,如監督過失、管理過失。多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發生時,對于損害結果應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本案中已經對經營氫氣球項目的經營者采取強制措施,至于案發地所在的景區及負責人是否要為此次安全事故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則應按照案件進一步調查事實作出判斷,筆者也將持續關注案件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