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醫療期
文\趙薇薇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段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保護期間。
一、醫療期的期限
醫療期不是實際就醫治療的時間,而是與工作年限相關,包括累計工作年限與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依據我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根據自身的工作年限,能夠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對于醫療期如何準確計算,“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中,規定如下: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上海市規定:
上海市《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中,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二、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醫療期的勞動合同
1、醫療期內: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能以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或者是以經濟性裁員的理由與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即便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2、醫療期滿: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