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利息如何約定才受法律保護?
文\李小平?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一、借貸雙方應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進行明確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未做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借人是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
?因此,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只有這樣.?出借人主張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請求才能受法律保護。?
二、利息約定不明時無法主張借款人支付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按此規定,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那么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存在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法律風險。?
為避免雙方就利息發生爭議,借貸雙方應當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利息作出明確約定。
?三、約定的利息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在我國,雖然法律允許借款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但也對該借款利息作出了一些限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了法定的限制,則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的 36%,那么,超過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約定是無效的。因此,借貸雙?方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利息。?
四、借款利息不能在本金中直接扣除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本金時,如直接扣除了利息,那么實際的借款本金應為扣除利息后的實際金額。
?五、逾期利息亦應明確作出約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對逾期利息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對于逾期還款的利息?
借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且約定的利息以不超過年利率 24%為限。
?在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如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和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有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 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但是,如借貸雙方僅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時,出借人有權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2.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
?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對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在借款人逾期支付的情況下。
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但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總和應不超過年利率 24%。
否則,出借人要求支付超過部分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提前清償借款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除借貸雙方在借貸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約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