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購,也會犯罪?
文\邱天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助理
近日,深圳福田口岸的海關工作人員在對入境人員行李進行X光機檢查時發現,一名旅客的行李箱內有一個空表盒,經過開箱檢查確認,該表盒為百達翡麗品牌,同時工作人員發現該游客手上佩戴的手表正是百達翡麗手表。經詢問,男子承認佩戴的手表為表盒對應的手表,價值高達275萬元人民幣,其通過手表和表盒分離的方式入關,目的是逃避海關檢查,避免繳納相應稅款。目前該案已經移交海關緝私部門處理,該旅客將面臨刑事處罰。
看到了這條新聞,朋友圈做海外代購的小伙伴們紛紛私信我,都在驚訝的詢問:從境外帶東西入境還會涉嫌犯罪?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從事海外代購的經營者所面臨的的刑事風險遠遠大于出入境的旅客。接下來筆者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海外代購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
NO.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犯罪風險主要存在于進口入境環節,偷逃的稅種為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其征收機關為海關。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海外代購最需注意的刑事風險。海外代購人在攜帶代購商品入境過程中偷逃應繳稅額,達到犯罪標準的就構成走私犯罪。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明確列舉了走私行為的范圍,結合代購行為的特點,具體表現為:1.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攜帶或郵寄的方式將國家限制的物品帶入境內,如特殊的動物制品等。2.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攜帶或郵寄的方式將保稅或免稅物品帶入境內。3.經營行為未經海關許可,意圖逃避監管,并且未補繳稅款。同時,海關總署56號文規定,無論是個人出國購物或是企業開展跨境貿易,都必須接受海關監管,提交相應的貨物或物品清單,辦理報關手續。未以《貨物清單》、《物品清單》等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海外代購等行為,將涉嫌走私。因此,海外代購人必須注意帶入境內的物品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同時還應注意補繳稅款的問題,切莫存在僥幸心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O.2逃稅罪
逃稅罪主要涉及代購的銷售環節,屬于危害稅收征管罪一類,其征收機關為稅務機關。偷逃稅款是海外代購中常見的法律風險。海外代購人通常會鋌而走險偷逃稅款,以此來壓低自己商品的價格,在激烈的同行競爭中取得價格優勢。
我國法律規定,除海關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外,普通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價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普通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超過2000元人民幣的,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根據自用、合理數量原則辦理相關征稅等手續。也就是說,除了應當征稅的商品,只要總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就應當主動申報納稅。若為應當征稅商品,則無論價格多少,都要征稅。因此,代購人如果采取欺騙隱瞞的手段虛假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稅義務,則有可能涉嫌逃稅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NO.3生產、銷售假藥罪
常見的代購商品除了衣物、鞋帽、化妝品等,還會有藥品。然而藥品代購作為海外代購市場的特殊種類,存在著很大的風險。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因此,如果所代購的藥品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進口,即使是真藥,在法律角度看,也屬于假藥。
其次,《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還列舉了認定為假藥的情形,包括:非藥品冒充藥品、藥品成分與國家標準不符等。如代購人代購的海外藥品出現上述情況,則有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風險。
相關法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NO.4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消費者選擇海外代購,一部分原因是希望購買國內市場難以買到的名牌商品,但因有關部門市場監管的不到位
和誠信體系的缺失,往往會出現代購人銷售以次充好的假冒商品,刑法對此情況也有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