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的梳理與解讀
文\于貝貝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我國《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共五章四十九條,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出口管制領域的第一部具有統領性質的法律,其頒布與實施將正式確立中國出口管制相關法律體系與制度基礎,為當前國際新形勢下的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目的
《出口管制法》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以及2020年10月經過了三次審議并最終通過,其立法目的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加強和規范出口管制”。其中“國家安全和利益”為首要立法目的,并貫徹于出口管制法條文中,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第三條將“總體國家安全觀”列為首要工作原則;
2、第十三條中“國家安全和利益”是對出口管制物項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的首要考慮因素;
3、基于國家安全和利益,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對等反制措施——“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4、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域外適用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定,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上世紀90年代末,根據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需要,中國已先后制定了《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出口管制法》統領上述六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同時在第四十六條規定“核以及其他管制物項的出口,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適用范圍
1.管制物項的范圍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二條前兩款的規定,《出口管制法》適用于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以下統稱管制物項)的出口管制,還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管制物項中包括貨物、技術以及服務,不僅如此,草案三審稿還將技術資料等數據新增為管制物項,體現了對立法目的的實質貫徹,也體現了我國對數據跨境安全的重視。
2.出口管制的范圍
對于出口管制中的“出口”,應作廣義解釋,除指通常理解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還包括“視同出口”的情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
不僅如此,依據《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條,管制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管場所向境外出口,也同樣在適用范圍內。
由此可見,《出口管制法》作為上位法,力圖覆蓋各個環節、各項內容,為出口管制相關制度措施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
三、兩方主體
1.受規制主體
縱觀《出口管制法》,其中最主要受到規制的主體為出口經營者。并且,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為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除此之外,出口貨物發貨人、代理報關企業、進口商和最終用戶等主體也被賦予了法定義務,特別是進口商和最終用戶還涉及管控名單制度。
2.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
依據《出口管制法》第五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承擔出口管制職能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出口管制有關工作。一般而言,商務部、國家禁化武辦(工信部)、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等部門仍將繼續作為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負責有關工作。
四、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可能觸及走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對于單位犯罪的,除了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條中還明確規定,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
2.行政責任
違反《出口管制法》被處以行政處罰的行為類型包括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中所列的九種情形,并且均可處以罰款處罰。其中最高罰款金額可能出現在第三十七條“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情況下,若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則并處違法經營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即最高可達近千萬元。并且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受到處罰的出口經營者,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許可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內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因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有關出口經營活動。并且,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法將出口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五、觀察與建議
1.密切關注出口管制相關動態
信息的獲取是及時作出應對的第一步,也能體現企業應對的積極性。《出口管制法》中有出口管制清單、管控名單、臨時管制物項等隨時公布、修改的內容,相關企業應在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后進行風險篩查。例如,對于上述罰款金額可能最高的“出口經營者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情形,就需要相關出口經營企業在管控名單發布、更新后及時作出經營決斷,規避法律風險。
2.盡快建立與落實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
相關企業應當及時關注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發布的有關行業出口管制指南,依據指南的引導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并且定期進行風險自查與評估。
《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且運行情況良好的,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出口有關管制物項給予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僅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合規制度,最關鍵的是要達到“運行情況良好”,合規制度要在企業內部被切實落實與執行,而不能僅僅是紙上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