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種類及適用
文\劉曉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在律師的日常工作中,有時會遇到被采取拘留措施的當事人家屬在進行咨詢時,并不知道當事人是被采取的哪一種拘留。那么,拘留有哪些類型,又是怎樣適用的呢?
一、行政拘留及其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10條的規(guī)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之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行政拘留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期限一般為十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十五日;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公安機關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108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二、刑事拘留及其適用
刑事拘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之一,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情形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三、司法拘留及其適用
司法拘留,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逃避執(zhí)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被拘留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人民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此外,還有一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中規(guī)定的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guī)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