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解讀
文\張曉彬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部長
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目前國內外的疫情情況,以工作文件的形式進一步重視、規范針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違法犯罪問題。
準確、嚴格適用刑事法律規定,對以下六種情形適用我國《刑法》332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332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系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意見》規定以下六種行為系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引起傳染病傳播或造成傳播嚴重危險的,應受本罪規制。
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給予行政處罰。
海關要在各口岸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宣傳,引導出入境人員以及接受檢疫監管的單位和人員嚴格遵守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和接受海關國境衛生檢疫。同時,要加大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力度,對于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具體而言,根據衛生檢疫法的規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員,應當履行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等法律要求。例如,在傳染病監測中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并且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人、來自國外監測傳染病流行區的人或者與監測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區別情況,發給就診方便卡,實施留驗或者采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并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地醫療單位對持有就診方便卡的人員,應當優先診治等。”
對于違反該法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行為,應處以人民幣100元至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案件程序上,《意見》要求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既保證有效追究違法犯罪行為,也充分體現程序公正。
1. 做好行刑銜接。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嚴厲追究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完善執法辦案流程,堅持嚴格執法和依法辦案。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對符合國境衛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2. 加快案件偵辦。公安機關對于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要快偵快破,并及時予以曝光,形成強大震懾。
3. 強化檢察職能。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發現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對于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案件性質、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對于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促進疫情防控體系化治理。
4. 加強溝通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海關要加強溝通協調,暢通聯系渠道,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既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形成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合力。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時澄清事實真相,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應對工作。
5. 堅持過罰相當。進一步規范國境衛生檢疫執法活動,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注重把握寬嚴相濟政策:對于行政違法行為,要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綜合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對于涉嫌犯罪的,要重點打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對于情節輕微且真誠悔改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6. 維護公平正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促進律師依法依規執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海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選取典型案例,開展以案釋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懾不法分子,釋放正能量,為疫情防控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充分認識國境衛生檢疫對于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意義。
國境衛生檢疫對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國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安定有序發揮著重要作用。
1. 從宏觀層面來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境衛生檢疫工作,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健全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工作機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海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來,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2. 從具體執法、司法層面來看,面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現擴散態勢、通過口岸向境內蔓延擴散風險加劇的嚴峻形勢,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筑牢國境衛生檢疫防線,堅決遏制疫情通過口岸傳播擴散,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 從對微觀個體層面來看,充分重視疫情的影響,加大管控力度,依法履行法律、法規的義務,也是社會個體的應盡義務。如實申報、陳述事實、接受檢驗檢疫、隔離等相關措施,減少出行聚集,自覺、主動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這不僅是當前疫情肆虐時期要提高的認識,更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行為準則。
綜合以上解讀的內容,在依法依規,確保程序公正,正確適用法律規范,嚴懲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提高對疫情輸入、輸出防范的防疫意識。引導社會個體積極履行出入境法律義務,重視疫情的影響,打贏疫情阻擊戰,盡快盡早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安居樂業,才不枉我們共同抗疫兩個多月得來的戰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