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小區出入證的法律后果
文\于潔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律師
據北京日報報道:“2月29日上午10點,社區工作人員在天通苑第一社區天通苑3區北門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一居民出示的出入證與社區所發出入證有差別,經過仔細詢問,這名董姓男子承認自己所使用的是偽造的臨時出入證。街道干部立即報警并將相關人員和證件交給警方。
2月23日至今,天通苑、東小口地區已查獲4起使用假出入證的案件,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使用、偽造、買賣假出入證的6名涉案人員予以行政拘留。”
防疫期間,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國內很多小區采取封閉或者半封閉式管理,對于出入小區的人員實行嚴格管控。
根據新聞報道中的圖片顯示,案例中的董某持有的所謂臨時出入證印有北京順天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圖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公安機關對董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都涉嫌刑事犯罪。一方面,偽造、變造等行為嚴重侵犯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的印章也極易造成新的不法行為,構成牽連犯。
但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于國家機關的印章,行為人實施偽造、變造、買賣行為的均涉嫌構成犯罪,而針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行為人實施偽造行為的才涉嫌成立犯罪,二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區別。同時,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系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的,原則上就已涉嫌犯罪,應予立案偵查。就目前的新聞報道披露的內容及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來看,初步判斷董某等人并未實施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故并未將該行為作為犯罪進行處理而是對該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法條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