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被忽略的特別程序
文\安鑫鑫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近日,《直通九九八》欄目聽眾王女士致電咨詢,其具有精神類疾病的弟弟,因騰訊游戲充值花費共計十多萬人民幣。經溝通,騰訊公司讓出具其弟弟系精神類疾病的證明。欄目組張兆杰律師建議王女士的弟弟通過法院訴訟特別程序,由法院委托鑒定王女士的弟弟是否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司法實踐中,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存在哪些區別?特殊程序類型有哪些?特殊程序案件應該如何救濟?
一、特殊程序的特點
1、非訟性質:選民資格案件除外。
2、級別管轄:一律由基層法院管轄。
3、案件受理費:免交。
4、審判組織:獨任制為原則,合議制為例外。僅審理選民資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難的其他特殊程序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且不允許陪審員組庭。
5、審級制度:一審終審,不允許上訴、申請再審以及調解。
6、審理期限:除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且不得延長外,其他案件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
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二、特殊程序的分類
1、選民資格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與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2、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至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至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
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與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特殊程序的救濟機制
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過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的15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