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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地面濕滑導致摔傷,是否有權要求商場進行賠償?

文\翟慧文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在商場內購物本來是一件愜意輕松愉快的事情,通過消費滿足自身的日常需求,但是在商場內偶爾也會遇到一些意外的事情,例如商場內地面濕滑摔傷,那么遇到上述情況時,顧客是否有權要求商場進行賠償呢?

案例

2021年8月吳某在某商場的一樓進行購物,事故發生前,該商場的保潔員在商場一樓電梯處進行清潔,清潔后地面存有水漬但保潔員并未立即將地面擦干,該商場也未在水漬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事故發生時,吳某由于走路步伐較快,經過濕滑的地面,走到電梯口上樓時不慎滑倒。吳某摔傷后未能與商場達成賠償協議,后吳某訴訟至某法院,要求商場進行賠償。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場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對吳某具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未及時清理地面的水漬,也未在水漬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對吳某滑倒受傷的損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發生前走路步伐較快,未注意扶手電梯安全警示慢行的標志,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滑倒受傷的損害后果也具有相應的過錯,可減輕某商場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某法院酌定雙方均承擔50%的責任。經計算,吳某因摔傷產生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等合計12萬元,因此法院判決該商場賠償吳某6萬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律師分析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進入其管理的場所或參與其活動的人負有的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商場作為經營場所,其有責任為顧客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如果地面濕滑將容易引起顧客滑倒,給他人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如造成了人身損害后果,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為了保護自身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顧客也應盡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謹慎義務,否則對自身滑倒受傷的損害后果也具有相應的過錯,可能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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