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意定監護”與“遺贈撫養”
文\歐陽洪琳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一、事件回顧
前段時間的一則新聞不知大家是否還有印象,一位八旬老人將300萬房產給了非親非故的水果攤主。
據新聞報道,這位老人今年88歲,和水果攤主游先生相識多年,沒事就到攤位上和游先生聊天。老人的老伴已經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獨生子猝死后,身后事由游先生陪伴料理,2017年,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也是游先生發現并送醫照顧,出院后,老人邀請游先生一家人共住至今。
2019年,老人帶著游先生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做了兩份公證:“意定監護”公證指定水果攤主游先生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同時,“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指定在其過世后將價值約300萬的房產贈予非親非故的游先生。
對這則新聞的評論,有兩種聲音,一種覺得游先生作為陌生人都可以如此照顧老人,老人的財產自己怎樣處分都可以;另一種則認為游先生“另有所圖”無權得到老人的財產。
那么老人和游先生一家一起生活,又將房產給予游先生這樣的行為怎樣認定?我們今天為大家介紹“意定監護”、“遺贈扶養協議”這樣兩個法律概念。
二、法律分析
所謂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愿確定監護人,并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委托,在被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賦予監護人行使有關自己監護事務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權,并對其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三、相關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意定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以上法律規定都對意定監護作了明確規定。因此,這則新聞中,老人指定水果攤主游先生作為自己的監護人,且進行了公證,就是一種“意定監護”關系的委托行為。
四、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呢?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相關照顧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
從我國法律規定看,意定監護是一種行為的委托,不必然與監護人是否能得到財產相關,但是遺贈扶養協議是將生養死葬的義務與財產關聯的,我們簡單介紹一下兩者的不同。
1、從主體來看,意定監護協議的主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不必然有獲益。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立遺囑的人和扶養人,且扶養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通常是有償且附義務的。
2、從訂立目的看,意定監護的功能在于保障當事人在世時的生活、醫療救治、晚年贍養等事宜。遺贈扶養協議的功能除了為了預防糾紛外,更多的是解決立遺囑人的生養死葬問題。
3、從效力來看,意定監護的效力優于法定監護。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
五、律師觀點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老年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安排自己的生活。本則新聞中,老人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指定游先生為自己的監護人,并通過與游先生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
這則“老人贈房給水果攤主”的故事,確實反映出現在社會老年人缺少關愛、缺少陪伴的現實問題,從積極意義看,這則新聞向社會傳遞出了來自陌生人之間關心、陪伴、照顧的人間溫情,也讓人們對原來不曾關注的“意定監護”、“遺贈撫養”的法律概念產生了關注。
中華民族是禮儀之邦,“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希望我們對老人的關愛無關乎金錢,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也希望通過法律的普及可以讓社會上有不同需求的人利用法律來解決遇到的困難、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