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鄉過年的“打工人”關心的法律問題
文\李倫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律師
背景介紹
2021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出現多地散發的狀況,全國多個省、區、市發出“就地過年”的倡議。非必要不返鄉、盡量留在當地過年,已成為不少人的共識。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做好人民群眾就地過年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中解釋了想要回家過年的“打工人”比較關心的兩個問題。
律師觀點
一、節后返崗因疫情原因滯留是否算曠工?
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曠工。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觀察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因此,員工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的,不應當視為曠工。
二、往返途中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由此看來,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但如果是馳援疫情重災區的醫護人員和其他支援人員,發生暴露感染后,可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