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亮點解讀
文\文曉歡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新動物防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新動物防疫法修改的背景
作為規制動物防疫活動的專門法律,舊動物防疫法是2007年修訂、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舊動物防疫法在實施中存在一些問題,如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認為,舊動物防疫法中沒有規范高風險地區的動物向低風險地區調運。養殖經營者防疫意識比較淡薄,法律對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剛性約束不強。基層動物防疫和監管力量不足,獸醫制度不完善,難以滿足防疫的需要。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修改法律予以解決。同時,在新冠疫情的推動下,《動物防疫法》的修訂被提上了日程。
二、新動物防疫法的兩個調整
1、動物防疫方針的調整
根據新動物防疫法第五條,動物防疫的方針由舊法的“預防為主”,調整為“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并且新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目的的表述也由“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調整為“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答記者問介紹,凈化是消滅特定動物疫病的必經之路,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積極推動全球和區域性動物疫病凈化,不少國家動物疫病凈化、消滅取得成功經驗;且動物疫病凈化有其特點,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檢測、檢驗檢疫、隔離、撲殺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因此,新法借鑒國際先進做法,通過新增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獸醫管理等內容,對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和計劃等作出了規定,從而在進行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向逐步凈化消滅轉變。
2、動物防疫責任的調整
舊動物防疫法下,動物防疫責任主要由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承擔(國家層面主管部門為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承擔,新動物防疫法將其調整為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
需注意,新動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條還增加規定了以下兩個協作機制以及相關通報制度: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二是,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的協作機制。海關發現進出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并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
三、新動物防疫法需關注的重點
1、動物疫病分類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新動物防疫法將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類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對人、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類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對人、動物構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嚴格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類疫病,是指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常見多發,對人、動物構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及時預防、控制的。
2、養犬的相關規定
新動物防疫法單獨提到了對犬類的管理,這是舊法中從未提及的。眾所周知,犬類造成的狂犬病、人身傷害、環境污染,已經是中國社會相當嚴重的問題。
新《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明確: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同時,新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
3、動物疫情的檢測和疫情預警
根據新動物防疫法,動物疫情檢測和疫情預警從以下三方面加強管理: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修訂后的《動物防疫法》通過完善法律制度為加強動物防疫、防范生物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隨著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企業更加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要觸碰“紅線”,合法合規經營;飼養動物如犬只的個人,更需要文明飼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