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修訂亮點
文\林雨晨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新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已于2020年11月11日通過,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著作權法較舊法進行了諸多調整完善,在此,筆者對新著作權法的五項調整稍作分析。
一、明確“作品”定義
與舊法單純的列舉式闡釋不同,新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根據新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同時,新法還對作品類型的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是否是“智力成果”是“作品”的重要認定標準,智力成果可不受限于其表現形式,只要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即可被認定為“作品”。
二、不受保護的“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
除了對“作品”的認定,新著作權法還將該法第五條的不適用范圍進一步進行了完善,將原來的 “不適用時事新聞”修改為了“不適用單純事實消息”。那么,什么叫“單純事實消息”呢?一般來說,單純事實消息包括的只有最簡單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信息,不表示報道人的觀點的消息, 其目的是把這一事件客觀真實地向公眾傳播。而一旦這個“新聞”中包含了報道人的語言風格、評論、 深度解讀,就很可能具有了獨創性,將屬于“作品”。如此一來,互聯網時代多發的“搬運新聞”、“新聞洗稿”等情形的維權將有法可依,新聞工作者將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
本次修訂中,新著作權法還將“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修改,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以有 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較舊法刪除了“向公眾提供作品”中的“作品”二字,以及“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中的“其個人”三字。
在國內當前的網絡環境中, 一些“資源搬運工”并不直接提供作品,而通過提供鏈接、賬號等方式,使公眾獲取到作品的路徑。根據新著作權法,這種行為將受到禁止。新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的修改,有效彌補了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的缺陷。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再局限于必須提供 作品本身,只要侵權人通過任何方式產生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結果,就可結合實際情形考慮其是否侵害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新增特殊職務作品
新著作權法中新增了特殊職務作品的類型,即“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且這類媒體職務作品與其他職務作品相同,作者僅享有署名權,其余著作權歸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如此一來,著作權法規定的特殊職務作品類型就由原來的三種變成四種,而這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之外都歸單位,個人只能享有署名權。
五、大幅提升法定賠償上限,確定懲罰性賠償
新著作權法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法定賠償額上限由原來的50萬元大幅提升至500萬元,并新增了法定賠償額下限為500元;增設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即“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加強了對權利人的保護,進一步與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相協調,有助于構建體系化的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
同時,新法調整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方法的順序,由舊法的: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法定賠償的順序變為新法的: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法定賠償。
除此之外,新著作權法還凸顯了對視覺障礙者的關愛,明確了合作作品權屬,填補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空白,為攝影合法維權者“撐腰”,更好地平衡了作品傳播中的利益關系,為文化事業發展打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種種修訂,無一不體現著新著作權法順應最新數字技術和商業模式的改變。我們在以后的應用中,不僅要注意新法的變動,還應注意其溯及力問題,以便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