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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的“瓜”,還得法律來“切”

娛樂的“瓜”,還得法律來“切”

文/張戈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成都分所

7月的我們,一不小心就成了娛樂圈與法律圈碰撞出驚天大“瓜”的見證者。在我的記憶里,犯罪嫌疑人吳某恐怕是第一個被刑拘的明星。

自從“小G 娜事件”開始,吳亦凡的風流韻事就已經(jīng)在網(wǎng)上開始流傳。誠然,當時的“小瓜”還尚且未被納入法律的管轄范圍。約炮、一夜情更多是道德層面上對錯的討論,而法律確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因此,誰都不能明確的定義“風流韻事”的性質(zhì)。

但都美竹的指控突破了這個底線。“灌酒迷奸、誘奸多位未成年女生”這樣的指控出現(xiàn),注定這個“瓜” 已不再是偶像藝人失德的娛樂丑聞,而是一起刑事案件。于是,論調(diào)發(fā)生了變化,多家媒體紛紛發(fā)聲評論, 稱“用法律決戰(zhàn)才能終結(jié)吃瓜大戰(zhàn)”,“吳亦凡的‘瓜’還得法律來切。”

果不其然,7月31日,7月的最后一天,吳亦凡被刑拘。

其實關于吳這個案子我有一點不解,不解的地方在于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強奸之類的犯罪對證據(jù)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其次這個事件中的未成年人并沒有在 14 周歲以下,法律基本沒法切這個瓜的時候為何官媒卻還發(fā)文稱“這個瓜還需要法律來切”。

難道?除非……所以吳亦凡被刑拘消息傳來后,我其實就并沒有那么意外了。我并不是吳亦凡的粉絲, 很多業(yè)內(nèi)人士(包括我)在吳亦凡事件初期認為吳未必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不是在幫吳開脫,當時基于專業(yè)的判斷,在證據(jù)缺失的情況下確實無法“網(wǎng)上定罪”,更多的是一種“怒其不爭”的情緒宣泄。

我只能談談自己的內(nèi)心確信,用詞十分小心。而吳被刑拘,其實從客觀上說還沒有移送檢察院,更沒有經(jīng)過審判,仍然不能說吳有罪。但我相信很多業(yè)內(nèi)人士用詞一定會大膽起來。

一個開放包容的輿論場,容得下各種爆料和訴求,但是決不能揉進明明涉及法律問題和公共利益, 卻又不明不白的硌人沙子。法律的嚴肅性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是需要維護的。任何涉法事件都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是通過炒作噱頭來達到目的。

期待瓜熟蒂落,被法律一刀切開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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