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合伙協議的特別約定實現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控制權??
文/張婧?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鑒于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并且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目前大多數企業通常采用的股權激勵方式即為搭建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的持股平臺。
?基于前述有限合伙企業自身獨有的特點,目標公司不僅可實現對激勵團隊的有效激勵,簡化股權?結構,提高決策效率,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實控人還可通過執行合伙事務從而實現表決權的集中,將有限合伙企業的控制權始終掌握在自己手上。但需注意的是,合伙協議的重要條款需要結合控制權的實?現而特別設置,否則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將很有可能遇到不必要的麻煩與障礙。?
筆者在下文中將簡要分析合伙協議需要作出哪些特別約定才能實現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以供大家參考。?
首先,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建議由實控人決定,無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鑒于合伙協議所載內容較多,日后為實施股權激勵方案而需要隨時調整的出資額、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等可預見性的必備條款,以及一般性條款的修改,建議在合伙協議中約定由實控人決定,而無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對合伙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者補充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難。當然,實?務操作過程中,對于合伙協議的變更事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般也會要求全體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但即便如此,合伙協議的特殊約定也是有效的,通過訴訟也能達到變更的目的。
?其次,建議限制激勵對象對合伙份額的轉讓權及出質權。?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該條規定意味著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則激勵對象所持有的合伙份額可在履行通知程序后進行轉讓,這將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時往往對激勵對象和激勵條件均有特殊要求、激勵對象的進入與退出都應符合股權激勵方案,因此,一般情況下建議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未經實控人的同意,激勵對象不得隨意進行合伙份額的轉讓。
?●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規定意味著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則激勵對象所持有的合伙份額可進行質押,一旦激勵對象的財務狀況惡化,導致債權人要求實現質押權,則可能導致企業原本用于激勵的財產份額落入非激勵對?象之手,影響激勵方案的有效實施。?
為此,在合伙協議中對激勵對象對其財產份額的轉讓行為以及質押行為進行合理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三,重要事項建議由實控人決定,無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對于處分財產、擔保、聘任管理人員等重要事項,建議在合伙協議中約定由實控人決定,避免激勵對象對此類事項投反對票,影響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第四,激勵對象的入伙事宜及預留份額建議由實控人決定,無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因此,對于激勵對象的入伙問題,建議在合伙協議中約定由實控人決定,否則對于如激勵對象是否符合激勵條件,能否入伙獲得相應財產份額等事項,要求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則將可能阻礙股權激勵方案的有效實施。
●此外,第八十二條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般而言,預留的激勵份額都暫時放在實控人手中,實控人也一般會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暫時代持激勵份額,待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入伙之時,再將激勵份額轉讓給激勵對象。?
為此,為便于激勵份額的授予和轉讓,建議在合伙協議中約定由實控人決定激勵份額的轉讓及合?伙人身份的轉變,而無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五,實控人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行使的相關權利應進行明確約定。?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根據上述規定,在合伙協議中需要明確約定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具體權限,尤其是合伙企業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一,整個持股平臺實際上是實控人以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身份作為代表來行使目標公司?股東的相關權利,例如表決權、選舉權等。實控人在持股平臺上持有極少的份額就可以實現對整個平?臺的控制,間接擴大在目標公司的持股比例。
?綜上,鑒于有限合伙企業已成為大多數企業采用的股權激勵方式,如何搭建一個有效的持股平臺并便于實控人的實際控制,需要注意在設計合伙協議時完善相關條款,圍繞實控人的實際控制權而作?特殊約定,為將來更好地實現激勵目的而提前做好準備,切忌簡單套用給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協議?模版,以免因實控人無法掌控有限合伙企業而違背設立持股平臺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