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暴,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文/孫佳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近日,家住陜西渭南的趙女士在長達四年的婚姻里,忍受了其丈夫無數次的家暴,甚至兩次被其丈夫打到鼓膜穿孔,之后終于下定決心起訴離婚。
家,本來應該是每個人溫暖的港灣,但明媚的陽光卻無法照遍每一個家庭,現在家庭暴力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那么面對家暴,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呢?首先,什么是家暴?
家庭暴力,不僅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只要有上述行為,均屬于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的范圍。
其次,如果不幸遭遇家暴,我們應該怎么辦?第一步,應當第一時間報警或向相關部門求助。
如遭遇家暴,可以選擇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會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此外,也可以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第二步,及時前往醫院進行就診。
前往醫院進行傷情鑒定,保存好就醫時的傷情照片、診斷證明、醫藥費票據等相關就診資料。第三步,收集遭遇家庭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
主要包括:1、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報警回執等;3、施暴者曾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4、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5、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6、民政部門、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收到投訴、求助的記錄;7、傷情鑒定意見等。
第四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且,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最后,如遭遇家暴,可以起訴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之規定,如遭遇家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同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絕不僅僅是"家務事",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及身心健康、更阻礙了安穩、和諧社會的良好發展。面對家暴,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向家暴堅決說不!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