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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搶劫案辯護詞

  張某搶劫案辯護詞
  案情摘要:2005年5月5日晚9時左右,張某到案發地的發廊作按摩,雙方談定價格為40元,后來張某發現發廊小姐可能有紅眼病怕被傳染就說不作了,但發廊小姐糾纏不休,堅持說不管作不作都要給了錢才能走,兩人因此發生激烈爭執,張某為了從現場脫身,情急之下掏出了水果刀嚇唬按摩女。后檢察機關以張某犯搶劫罪訴至法院。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張某某(張某父親)的委托,指派李海波,盧潁中作為涉嫌搶劫的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閱讀了全部案卷,會見了被告人張某,現就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結合被告人張某對案情的陳述,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依據該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以公私財產為侵害對象,故意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本案中,張某的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構成要件。
  1.張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不具備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要件。
  2005年5月5日晚9時左右,張某到案發地的發廊作按摩,雙方談定價格為40元,后來張某發現發廊小姐可能有紅眼病怕被傳染就說不作了,但發廊小姐糾纏不休,堅持說不管作不作都要給了錢才能走,兩人因此發生激烈爭執,張某為了從現場脫身,情急之下掏出了水果刀嚇唬按摩女。當時處于不能脫身的窘境時,張某拿出水果刀嚇唬發廊女,他有一種輕視對方,感覺對方一個弱女子竟要強索金錢,我也要還以以牙還牙的進行報復的幼稚心理,試圖讓黃真也嘗嘗違心掏錢的滋味,根本沒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的故意。按摩女以為遇到了搶劫,就將90元錢和手機掏了出來,張某解釋說自己不是搶劫(未接下錢和手機〕,只是要離開,并且收起了水果刀,也沒有采取強行沖出的舉動。但按摩女沒有立即跑出室外呼救,只是倚門站立朝外張望,不讓張某離開。從以上可以看出,張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他拿出水果刀,純粹是為了拒絕支付不應支付的按摩費和從現場脫身,根本沒有劫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張某的行為完全是一種對抗黃真無理要求的自救行為,如果對這種自救行為進行定罪,這就會對社會正義構成障礙。
  在發廊小姐產生誤解,以為是搶劫時,張某還解釋自己并非搶劫。后來,發廊小姐叫進一名中年男子,中年男子問張某是不是搶劫時,張某也回答說:誤會誤會,不是搶劫!
  一個毫無社會經驗的在校大學生在碰到被強索按摩費尷尬的境況時,急于脫身,并用水果刀威脅無理阻攔的按摩女,這就是事實的真相,他自己身上就有一部摩托羅拉手機和1200余元現金(張某被拘留后警察交還張某之父張某某),根本沒有犯罪的動機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談何搶劫罪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根本沒有希望或放任占有他人財物的結果的發生,沒有犯罪的故意,故其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
  2.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看,張某并未實施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的客觀方面是實施了以劫取財物為目的的暴力威脅行為,張某在按摩女無理索取按摩費,拽住他的衣服不放,急于脫離不能脫身的窘境時,才拿出水果刀嚇唬發廊女。一個是160cm的發廊女,一個是身高178cm,24歲的男性持刀搶劫犯,如果確是搶劫,那么他可以輕松得手,順利逃脫,而不可能被一個矮于自己十幾厘米,弱小的發廊女擋在發廊內,更不可能靜候其叫來另一個男人,而且另一個男人來到后,雙方沒有打斗,張某會束手待捕。
  這不可能的背后就是:公安機關的判斷出錯了,這里沒有搶劫,只有一個靜候警察來主持公道的手足無措的大學生。
  2、從證據上看,偵査機關的偵査活動存在明顯的瑕疵,貫穿著有罪推定的思維,也有違法取證之嫌。辯護人認為偵査機關取得的證言是不能作為指控被告罪行成立的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査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査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査。以上規定強調的是嚴格依法依程序取證的重要性,違法取得的證據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被告人的敘述,本案中偵査機關的取證就存在以下問題:
  (1)在訊問中,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張某拍桌子,當聽到張某說去發廊只是為了按摩,不是蓄謀搶劫時,大聲呵斥不可能!,并誘導說你最近是否缺錢?你是否總上網?所以使被告人作出了有意搶劫的供述。
  (2)在偵査中,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訊問中,多次都是一人進行,自問自記。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査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査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本案中,取證程序違法。
  (3)朝陽公安局刑事偵査卷宗第二冊中9至15頁的筆錄與16至22的筆錄均是由吳國慶訊問,沙毅記錄,但是明顯可以看出這不是一個人的筆跡,不是一人做出的筆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定填寫齊全。偵査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以上兩份筆錄的署名是與事實不符的,可能是由一人做出的,也可能是在其他不合程序的情況下形成的,它的合法性是值得懷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偵査人員在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公安機關都應當認真核査,依法處理。被告人張某在朝陽公安局刑事偵査卷宗第二冊中9頁至15頁的筆錄與16頁至22頁的筆錄的供述是矛盾的,但翻閱整個卷宗,公安機關沒有對爭議事實對被害人和證人或被告人進行進一步査證,聽任被告人前后矛盾供述的存在。這是對偵査工作的不負責任!合理的懷疑應當及時得到排除。
  (5)翻閱朝陽公安局刑事偵査卷宗第二冊中1至5頁的筆錄,就會發現記錄得非常潦草,不仔細辨認根本看不清楚。辯護人是經過三四次閱讀并依據前后字意才基本看出意被告人高度近視,當時又沒有戴眼鏡,在一個陌生,身著警服的公安人員催促下,根本無法全部看清楚筆錄的全部內容。事實上,被告人也向辯護人敘述他是在無法看清全部內容的情況下簽的字。
  4、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較大差異,存在一些明顯違背情理的地方。
  被害人與被告人現在的陳述中,存在以下矛盾:
  (1)被害人陳述其鞋子是由被告人在拿到錢和手機后脫下的,被告人陳述是被害人在自己進入發廊后,為了進行按摩自己脫下的。
  (2)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說你得給錢,老板在外面盯著呢!要等老板來了再說,而被害人卻說她是業主。
  (3)被害人說手機卡由被告人取出的,被告人供述手機卡由被害人自己取出的。
  (4)被害人稱其在被告人搶劫后大聲呼救,但被告人稱黃真并未呼救。
  (5)被害人在朝陽公安局刑事偵査卷宗第三冊中18至21頁的筆錄中述稱被告人高約1.78米,被告人身高正是1.78米,難道被害人有度量身高的奇才,還是受人點撥?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告人2005年5月6日至5月7日的供述驚人的一致,讓人疑惑。
  二、公安機關在偵査中的工作方向存在著偏差,重于對有罪證據的搜集,對于對無罪證據的捜集,對矛盾點和不合情理的細節未加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査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査。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査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本案中偵査人員的工作卻有先入為主,有罪推定為先之嫌。他們輕信了一個從事違法按摩的女性的所謂控告,對其中的明顯矛盾點未加以排除:
  1.張某平時溫和,內向,學習刻苦,成績優異,他隨身帶有手機和1200余元現金,怎么可能去搶一個按摩女的90元錢和舊手機?
  2.發案地是一片發廊林立,按摩女成群的平房區,一個搶劫犯要想在這里實施搶劫將是非常不利的,他進入的發廊位于一條街的中間〈也是該平房區的中間〉,他不利于逃跑,很可能被按摩女的同行抓住,一個平時膽小謹慎的在校大學生,怎會敢于到這樣一個地段實施他的第一次搶劫呢?
  3.張某身高體壯,怎么會在持刀搶了個一米六的女子時,就不能得手,會被堵在屋里,逃跑也忘記了,進而被按摩女叫來的男子抓住呢?
  4.從時間上看,最后到來的男子根本不可能知曉張某與按摩女發生的事,他不能證明張某是否實施了搶劫。
  5.最后到來的男子有敲詐勒索之嫌:他見到張某后,就問是否是搶劫,在得到否定答復后,他發現張某是一個學生,就威脅說拿出五十萬元來就沒事,否則報警!,張某當然拿不出五十萬元,于是這個男子就和按摩女指控張某實施了搶劫。公安機關對這一細節,未進行偵査。
  6.黃真屬無證經營,并非法進行異性按摩業務,其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在北京和外地都出現過按摩女伙同他人進行強索,強索不成就報案讓接受按摩者受到政法機關處-案件,本案中也有可能有這種情況:黃真說你得給錢,老板在外面盯著呢!,說明她是由其他人配合的,她在跑到門口后沒有呼救就很快就出現了四個男子(不是兩名男子),這更說明她是與其他人有約定的,其目的也是很明顯的。
  7.黃真與陳躍虎是否是夫妻,沒有證據證實,二人的真正關系應得到査證。
  8.依據朝陽公安局刑事偵査卷宗第三冊中26至27頁的筆錄,本案件是由陳正根報的案,但依據該卷第9頁的記載,報案人叫陳潤東,一個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了,報案人是誰還存在矛盾,這很不正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査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張某不僅是一個被告人,他還是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享有公民應享有的一切權利,在政法機關受到公正對待是理所應當的,在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之前,他只是一個嫌疑人,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待于人民法院裁判。
  公民不能自證其罪,張某已對自己從事非法按摩,遇事不冷靜做出了悔改表示,他有權進行申辯,他進行申辯絕非對抗司法機關,而是對定罪提出自己的看法,他會服從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的。
  綜上所述,對張某的搶劫控告是不能成立的,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到刑事處罰。張某期待著人民法院能依法裁判,以維護法律的威嚴。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謝謝。
  辯護人: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海波 盧潁中
  20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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