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車站滑倒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文 \ 劉君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背景
家住林區(qū)某市的宋女士準備乘坐火車去臨縣看望家人。宋女士購票后,按乘車時間通過檢票口,就在宋女士行經室外天橋時,由于車站未對天橋臺階積雪采取清掃做好防滑措施,致使宋女士滑倒受傷住院治療,后宋女士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宋女士傷后,車站僅墊付醫(yī)療費2萬余元,對宋女士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等的要求,車站均予以拒絕,車站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因為宋女士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責任應由宋女士自行承擔。
那么,就宋女士遭受的人身損害產生的各項損失,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
律師分析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
本案中,承運人在向宋女士出具客票時雙方達成了客運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車站作為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否則,車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 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鐵路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yè)程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本案,因車站未對站臺天橋臺階積雪采取清掃做好防滑措施,致使宋女士滑倒受傷,屬于承運人在運送旅客期間發(fā)生的旅客人身損害,只有車站舉證證明宋女士受到的人身損害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證明宋女士的傷害是其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宋女士因此受到的各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