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球速体育官方网站

《民法典》中,“高空拋物”責任承擔主體的新變化

文\李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11日,在四川遂寧油坊中街127號樓,一只健身鐵球從天而降,剛好砸在樓下嬰兒車里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頭部,女嬰經過9小時全力搶救,還是不幸離世。

事發后,當地公安及時介入調查,核實鐵球降落處整棟樓房所有住戶的居住情況,但始終未能找到拋物者。孩子的母親李女士遂將該棟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所有住戶賠償因鐵球砸中嬰兒致死所造成的損失近80萬元。

2020年8月24日,四川省遂寧市的這起歷時四年多的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終于迎來了宣判結果。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棟樓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除家中確實調查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他住戶(共計121戶)每戶補償3000元。

那么這起歷時長達四年有余的案件,法院判決所涉樓中121戶全部補償的依據是什么?到底合不合理呢?

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2010年起生效并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本條有三個關鍵部分需要引起注意。第一點是“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即“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主體本應是具體侵權人,但這個具體侵權人始終無法找到;第二點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這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可能是具體侵權人,也有可能不是,此時責任承擔主體發生一定的變化,由“具體”變為“一定范圍”;第三點是“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可能加害人”責任承擔方式也發生了一定的改變,此時,“可能加害人”并不需要賠償受害人全部的損失,而是依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補償。

雖有一字之差,其責任承擔的方式實際已經產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那么本條為什么如此設定,其設定的依據是什么呢?

二、法理分析

司法實踐中,時常出現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害人的案件,這類案件如何處理已經困擾了法官和學者多年,一旦處理不好很可能會陷入既無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起纏訴、纏訪,又會遭受社會公眾非議等各種困境當中。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將“建筑物可能加害人”納入了責任主體范圍,既是為了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使受害人不至于因他人過錯遭受難以彌補和無法承受的傷害,又能夠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既維護了公平正義,又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和諧。

可以說,這種設定完全符合《侵權責任法》立法初衷和目的。

本案中,公安機關雖動用各種方式,傾盡各種手段,卻仍然無法查出真正實施拋擲鐵球行為的侵權人,因此人民法院適用本條并判決樓層多數住戶進行合理補償。

按理說當事人不應再有什么異議,但是此案判決一出,不僅仍有不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且還引起相當一部分民眾的不平和質疑,甚至還被登上熱搜,引起長時間的爭論。

其實,本案發生并非個案,大中城市的大樓越蓋越高,此類案件發生也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分擔和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但并不能減少或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

那么我們不禁會提出這樣一些疑問,“可能加害人”的范圍如何確定?“可能加害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體現公平正義?在“可能加害人”承擔責任的同時,是否會導致另外一種“無端牽連”的不公?是否完全依賴于公安機關的調查(偵查)結果?公安機關無法找到侵權人或加害人,那公安機關有沒有失職責任?樓房的物業等管理者是否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三、《民法典》中,“高空拋物”案件的責任承擔主體變化

本次《民法典》對原《侵權責任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了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的適用規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可以看出,該條吸收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合理部分,不僅明確了公安機關的調查義務,避免責任部門間的相互推諉,而且增加了物業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對補償后的相關追償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可以說,本次條文修改將“高空拋物”案件責任承擔主體范圍再次擴大,其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對此類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的防范,進一步規范居民住戶的文明行為,杜絕該類案件再次發生。

結語

“高空拋物”,特別是在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因此,法律應當嚴格予以制止。此次《民法典》開宗明義的“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是對所有居民住戶的基本要求。

居民從建筑物向外拋擲物品,不僅不道德,更是違反了法定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將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民眾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法律既已明文規定,切勿以身試法,這是對我們所有人的警示和要求。


主站蜘蛛池模板: 郴州市| 高邑县| 吉林省| 集安市| 陈巴尔虎旗| 铜鼓县| 黄山市| 铁岭市| 奎屯市| 建宁县| 河曲县| 科尔| 武隆县| 婺源县| 庆阳市| 永丰县| 庆阳市| 女性| 梁山县| 桐柏县| 蓝田县| 徐州市| 东至县| 青川县| 和政县| 集安市| 宜黄县| 珲春市| 镇宁| 清水河县| 夏邑县| 佛冈县| 柳州市| 厦门市| 嵊泗县| 宜兴市| 乌海市| 山西省| 元朗区| 临桂县| 星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