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霄明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律師
背景介紹
快遞小哥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煩心事,他介紹稱2021年1月全月出勤31天,應發工資一萬余元,但實發工資僅為56.43元,李先生對于工資條中的多項扣款并不認同。那么,快遞公司扣發李先生工資的做法是否妥當呢?
律師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減少勞動報酬產生爭議時,應當由用人單位就減發工資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例如,快遞公司主張一部分扣款的原因是依據總部考核作出,那么該公司需舉證證明制定有細化、客觀的考核制度,且相關考核制度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同時需要留存有李先生應當被作出扣款決定的事實證據。
再如,快遞公司扣除的一部分扣款為“賠付款”,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即便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從工資中扣除賠償款項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在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情況下,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反之,若李先生所在的快遞公司沒有考核制度、制度程序上存在瑕疵、缺少事實依據,亦或是扣除部分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的,則將存在需要向李先生返還已扣發工資的可能性。對于李先生而言,針對快遞公司1月份僅發放56.43元的行為,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快遞公司補足工資差額,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以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快遞公司除補足工資差額外,另需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