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專利申請不當行為
違反誠信義務的專利申請不當行為在我國目前的專利申請中普遍存在,其危害是多方面的。想要有效地遏制或減少這種行為的發生,不僅需要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需要強化專利申請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專利申請不當行為,亦即實務中所稱之專利申請欺詐行為,是指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違反誠實和善良義務,不如實披露專利背景技術的相關信息,騙取或企圖騙取專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我國專利申請中并不鮮見,但尚未引起業界的足夠重視。
專利申請人的誠實信用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誠信原則要求社會活動主體主觀上必須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況,在從事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僅應當忠于事實真相,不得欺騙他人,損人利己,而且應當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契約理論,專利權是專利申請人與其他社會公眾達成的一個契約,即專利申請人向社會公開自己的發明,公眾則給予專利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其技術的壟斷權。因此,誠實、善意就是專利申請人的當然義務。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一部分第56條明確規定,與專利申請的提交
和審查程序有關的任何個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都負有誠實(candor)和善意(good faith)的義務,該義務包括向專利商標局披露其知曉的對該發明專利性有重要影響的全部信息。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規中之所以沒有直接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是因為這是題中應有之義,是不言自明的。
專利申請人的誠實信用義務除了必須具備合法的申請資格之外,主要是承擔信息披露義務。說明書必須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的理解、檢索和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說明書必須包括有助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理解、檢索和審查申請專利的發明的一切情報。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査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幾種常見的專利申請不當行為
―、用公有技術申請專利。案例1:某長毛絨廠于1985年仿制成功了日本OKK粗紗機的紗管用絨,并用其解決了國產粗紗機的自動生頭問題。1987年,該廠技術副廠長劉福盛在《山西紡織》第3期發表題為毛紡翼錠粗紗機自動生頭技術探討的論文,公開了這一技術。1994年6月,該廠將原技術方案中毛叢傾倒定型的角度范圍縮小(這種縮小除了增大實施的技術難度外,并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后,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紗管絨》實用新型專利,并獲得授權。
二、抄襲他人專利技術。案例2:李澍霖于1997年1月申請了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并于1998年4月獲得授權。其專利公開了一種解決電力配電系統三相互擾問題的技術方案。1998年5月,某甲也參加了一個李澍霖專利技術推廣會。1998年12月,某甲也申請了一項解決三相互擾問題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00年2月獲得授權。2003年2月,專利復審委經審查認定,某甲技術方案與李澍霖技術方案的區別僅在于變壓器鐵芯的不同,即李澍霖為五柱鐵芯,某甲為四柱鐵芯。而在電學教科書中,四柱鐵芯與五柱鐵芯在零序主磁通的磁路問題上沒有區別,通常是作為一種鐵芯看待的。
三、利用他人技術搶先申請專利。案例3:2003年4月,臺灣東泰集團決定與香港天基紙業有限公司在天津合作生產合成紙板箱,由東泰集團提供資金,天基公司提供全套技術。甘某作為東泰集團的技術負責人與天基公司的技術研發人丘某在合作過程中有過密切接觸。2003年6月19日,甘某以合成紙箱(盒)為主題同時申請了三項專利(一項發明專利和兩項實用新型專利)。2003年7月23日,丘國慈也申請了一項發明專利和一項實用新型專利。2004年11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丘某發出審查意見書,認定甘某的專利申請構成丘某專利申請的抵觸申請。
四、重復申請專利。案例4:舒某于1991年2月7日申請了一種高效節能雙層爐排反燒鍋爐的實用新型專利,于1992年6月17日獲得授權。1992年2月22日,舒學章又申請了一種髙效節能雙層爐排反燒鍋爐的發明專利,于1999年10月13日獲得授權。后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舒某的發明專利技術特征包含于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特征中,發明專利屬于與實用新型專利相同的發明主題,是同樣的發明創造,其專利權運屬重復授權。
以上只是專利申請過程中常見的幾種不當行為,并非不當行為的全部。但它們具有一個共同點,這就是都違反了誠實和善良義務,或者虛偽陳述重要事實、或者未揭露重要事實、或者提供錯誤重要訊息,以騙取專利。在案例1中,如果長毛絨廠在其說明書中不回避劉福盛已發表論文的事實,人們就會發現長毛絨廠的技術方案是包含在公有技術之中的;在案例2中,如果某甲如實披露李謝霖的技術方案,則本領域技術人員就會發現某甲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在案例3中,甘某如果說明自己申請專利的技術的真實來源,人們就會質疑其申請專利的資格;在案例4中,如果舒某在申請發明專利時如實披露其申請在先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就不會對其發明專利申請重復授權。
專利申請不當行為的危害及對策
專利申請不當行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是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通過不當行為取得的專利并沒有為社會的技術創新作出任何貢獻,只是加大了社會資源的消耗。其次是加大了權利人維權的成本。對權利人來說,由于不當行為產生的專利或專利申請的存在,不得不額外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去維權;而且由于證據等方面的原因,許多維權行動并不成功。第三是敗壞了專利制度的名聲。例如:案例2中某甲的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后,某國家級變壓器研究所取得實施許可授權。該研究所利用國家變壓器歸口所的有利條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銷售,不僅扭曲了五柱鐵芯優于四柱鐵芯的科學事實(節材15.7%;北美、歐洲等國家和地區普遍使用五柱鐵芯等),而且使不少人對專利制度本身產生了懷疑。第四是敗壞了社會風氣。專利申請不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通過欺詐的手段損人利己,敗壞了社會風氣。
如何遏制或減少專利申請不當行為呢?筆者認為,除了加強誠信教育、提髙整個社會的誠信意識和誠信水準,以及提高公民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意識和自覺性之外,還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強化專利申請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必須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對于引證的反映背景技術的文獻必須注明出處。由于當今社會開創性發明十分稀少,絕大多數申請都是改進性發明,而其背景技術又大多是以文獻形式存在的。所以,要求申請人必須注明引證的背景技術的出處是可行的。有了這項強制性要求,企圖弄虛作假、渾水摸魚的人就會有所顧忌,無疑會大量減少專利申請中的不當行為。對于少數確實沒有文獻形式的背景技術,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背景技術的圖片或影視資料。這在當今技術條件下完全可行,也不會過分增加申請人的負擔。對外觀設計申請,除了適當提高其創造性標準外,還應當要求申請人指明體現其創造性的具體部位,并提供有關的背景圖片或照片。要求指明創造性的具體部位,可以避免創造性的游移(即在無效程序中,外觀設計專利權人隨意解釋其創新點的現象);要求提供背景圖片或照片,可以避免或減少申請不當行為。
對于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不應局限于申請人,而應包括所有與專利申請的提交和審査程序有關的任何人,即還要包括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毋庸諱言,申請人的某些不當行為是在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的。其他有關人員則包括咨詢服務機構和專家證人,他們可能會由于提供咨詢意見。專家證言等原因與專利申請的提交和審査程序有關。
二、將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作為專利權無效的理由之一。即只要有證據表明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沒有如實披露其所知或應當知曉的重要背景技術信息,就可以宣告其專利權無效。已如前述,所有不當行為主觀上都有惡意,都存在欺詐,而其專利申請對社會沒有任何貢獻。因此,以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直接宣告其專利權無效是合情合理的。美國最高法院已在The Li Second Family Limited Partaership V.Toshiba,inc.(2000)案中確立這一無效理由。在操作層面上,只要請求人能夠證明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存在虛偽陳述重要事實、未揭露重要事實或提供錯誤的重要信息等行為,即可宣告其專利權無效。例如:在案例1中,僅憑長毛絨廠在其專利申請文件中只字不提劉福盛論文這一點,即可宣告其專利無效。因為,劉福盛在先發表論文的事實對長毛絨廠來說不可能不知道,只字不提就是有意隱瞞。在案例2和案例3中,由于某甲的技術方案與李澍霖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甘某的專利申請構成丘某專利申請的抵觸申請,請求人只要能夠證明某甲或者甘某在申請專利之前曾經接觸過李澍霖或丘某的技術,即可宣告其專利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