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界限
彭越林
司法前沿一系列醉酒駕車致多人死傷案困擾著司法部門和社會各界。其中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區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相關案例統一了裁判標準,也明確了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界限,為司法實踐裁判類似案件提供了標尺,更使間接故意者難以過于自信地以過失來逃避應有的懲罰。
近年來,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全國機動車數量猛增,無視法律法規,酒后駕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給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2009年前八個月,酒后駕車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駕車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駕車犯罪呈多發、高發態勢,嚴重危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近期發生的杭州胡斌案、成都孫偉銘案等案之所以在社會各界存有不同認識,除了立法層面的問題之外,其中所涉及的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區分問題也非常關鍵。
理論層面: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界限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上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在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中,行為人預見到了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這是一種不確定的可能性認識,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處于不確定狀態,其認識的內容具有模糊性,行為人尚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會在何時、何地發生何種危害緝果。更為重要的是,有時候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產生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往往排斥、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但輕信憑借自身技能、某些客觀條件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但現實卻事與愿違,其行為的目的與行為的結果處于矛盾對立狀態。間接故意犯罪中,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的內容與對社會產生危害、認識到行為將產生的危害結果等,往往知道會在何時、何地發生何種結果。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來說,問接故意并沒有獨立的犯罪行為,是行為人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果防止這種結果的發生,便難以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對于該危害結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犯罪一般沒有犯罪目的和動機,也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等形態。危害結果的產生是成立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對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分,一般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進行區分。
在認識因素上,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而間接故意則是明知會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對危害結果的產生往往是模糊、存疑、不確切的預測性認識,是預見,其認識具有假定可能性。而間接故意的明知要比預見全面、具體,在間接故意的心理下,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對危害結果的認識是比較清晰的認識,其認識具有現實可能性。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這條規定包括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前提條件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其中的會在間接故意的語境下到底是必然還是可能呢?我國刑法學界對此有分歧。有觀點認為,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包括必然性認識與可能性認識兩種情況,也有觀點認為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只能是可能性認識。應當說,二者都有一定道理。間接故意在認識特征上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這為放任心理的存在提供了前提和基礎,如果明知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決意為之,而不是放任,就超過了間接故意認識因素的范圍,屬于直接故意。但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并且放任在實踐中并非絕對沒有。成都孫偉銘案中,孫長期無證、醉酒駕駛車輛、多次違章、追尾后高速逃逸、沖撞多輛車輛,如果說他知道這種方式只是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似不符合實際,他畢竟受過教育,知曉國家有關規定,從危害結果上反推也是明知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因此,筆者認為刑法第14條的會表現為必然和可能兩種形式。
在意志因素上,過于自信的過失往往排斥、否定危害結果,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并不反感。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持有不積極追求的心理態度,都不是希望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危害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表現在案件中則為反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危害結果不符合行為人的意愿,但行為人過高估計有利條件或未充分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性,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但危害結果卻實際地發生了。當然,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產生所依據的主客觀條件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而不應是行為人憑空臆測、無現實根據的猜想。對于間接故意而言,危害結果對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并不是什么壞事,危害結果符合行為人的意志,因而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不反對、不排斥的心理態度,因而,往往不采取積極阻止的措施。事實上,在間接故意犯罪中放任的心態有時也包含有潛意識的希望心理態樣,這種心理態樣反映到案件中,往往并不表現為某個明確的行為,而是在放任的心態下的不作為。
實踐層面:堅持主客觀相結合原則國外刑法理論界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分標準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論,主要有可能理論、蓋然性理論、容認理論等。
上文也對二者的理論上的區分標準進行了分析,但實際上,如何在實踐中準確把握界限才是我們最為關心的問題。
近期發生的一系列案件為我們區分和判斷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提供了樣本。
成都的孫偉銘案中,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后,為逃逸繼續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后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繼續駕車沖撞行駛,以致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后果,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為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筆者認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定罪是正確。
關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區分,有學者認為應綜合全案考慮:是否存在使行為人產生輕信的現實條件;危害結果的發生與行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當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時,是否采取了一定的預防措施;危害結果發生以后,行為人是否采取了補救措施。還有學者認為應當以社會的通常觀念或常理為基準,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心理是間接故意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危害結果的發生與行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行為人在危害結果發生過程中乃至發生后的態度;影響行為人人格態度的各種因素;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原因等其他有關因素。筆者認為,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在認識因素上有差異,是很顯然的。但認識因素的判斷難度往往比較大,且屬于內心活動,難以從外觀上判斷。筆者認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根本區別在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是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則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判斷二者的界限,應以意志因素為主,認識因素為輔,堅持主客觀相結合原則,重點是厘清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態度的不同。
堅持主客觀相結合原則的方法,就是要結合反映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在實踐中判斷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時,要著重把握住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排斥的態度,在認知上則是預見,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并不否定和排斥。在具體方法上,由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采取放任的不排斥、不否定的態度,因而沒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措施。如果有事實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宜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綜上,堅持主客觀相結合原則對于準確把握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是有一定實踐價值的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