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立法規范分析
--對刑法第五十條之完善建議
王磊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中國刑罰制度的獨創,它既不是區別于死刑的刑種,也不是一種簡單的死刑執行方法,而是一項死刑的具體執行制度。其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限制死刑實際執行的范圍和促進被執行人的改造。我國,目前廢止死刑的觀念遠遠沒有被主流文化所接納,中國完全廢除死刑的道路還很長,因此應發揮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實際減少和控制死刑適用的功能。
然而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其具體的適用卻偏離了最初的設置目的。因此,有必要在肯定該制度的固有價值的基礎之上,對現有制度的缺憾進行有目的的合理彌補與改造,使其在現階段充分發揮死刑適用的限制作用。本文以死緩制度這一中國獨有的刑罰制度為模本,對現有死緩制度的立法規范進行分析,提出完善主張使其效能發揮最大化,為未來廢除死刑提供一個可操作性的平臺。
一、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立法現狀分析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是現行刑法對死刑緩期執行變更刑種的規定。這一規定對死刑的實際執行起著重要的限制作用,但是中國現行刑法中關于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規定仍有諸多不足之處亟待完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l、這一規定僅強調沒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和沒有故意犯罪也沒有立功表現的減刑,但是介于這二者之間的一種情形卻未作出規定,即沒有故意并且有立功表現,是應該減為有期徒刑還是減為無期徒刑?若減為無期徒刑,則可能不利于犯罪人悔過自新,因為只要沒有故意犯罪,不管是有無立功表現,最后的結果都是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若減為有期徒刑,應減如何減刑,法律卻沒有規定。
2、這一規定沒有就死緩執行期間既有重大立功表現又有故意犯罪的情形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對于死緩犯,只要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而無論是否有重大立功的表現都一律執行死刑,似乎有違于死緩設立的宗旨,也不利于罪犯改惡從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兩年期問內犯主觀惡性較小的故意犯罪,犯罪人也不會在有重大立功的機會時,積極爭取寬大處理,這樣對于犯罪人的改造是不利的,同時對國家、社會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3、新刑法將原來的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改為故意犯罪,盡管有利于減少司法的任意性,增強了司法可操作性,但是其結果卻是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死刑的適用。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罪犯在監獄中經常拉幫結伙、打架斗毆,違犯監規,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這些人沒有故意犯罪的行為,根據新刑法的規定,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也有一些罪犯一貫表現良好,認真遵守監規,但是在監獄內經常忍受其他犯罪分子的欺凌、毆打,最后由于激憤將其打傷,按照新刑法規定屬于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間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
綜合上述兩種情況,后一種情形,一貫遵守監規表現較好的執行死刑,而一貫表現不好,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反倒不執行死刑,這有違于死緩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實現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目的。
其次,按照新刑法的規定,無論何種故意犯罪,不管輕重如何,只要是故意犯罪,一律執行死刑,這樣規定似有不妥。雖然一般情況下,故意犯罪的主觀惡性要比過失犯主觀惡性嚴重,其社會危害性也比過失犯大,但是有的過失犯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未必就比故意犯罪輕。按照新刑法的規定,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緩考驗期內,無論過失犯罪性質多么嚴重,造成損失多么巨大,也不執行死刑;而故意犯罪即使主觀惡性很小,也得執行死刑,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正,也不利于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目的的實現。
綜上所述,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我國獨創的刑罰制度,其優越性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目前的刑法規定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不能很好的指導司法實踐,只有不斷的總結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
二、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過前文對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進行分析,發現刑法關于該制度的規定還有待完善。本部分筆者將針對上述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一些自己的完善設想,希望能夠對完善我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具有參考和借鑒意義。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規定,以是否故意犯罪判定兩年期滿后是否執行死刑。一方面沒有故意犯罪的,又根據是否有重大立功兩年期滿后,分別減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另一方面考驗期內故意犯罪的,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通過上文有關立法的缺陷部分的論述,我們知道這兩方面都不盡完善,立法上都存在一定的漏洞。本部分筆者將分別從這兩個方面進行闡述,提出一些在立法上的完善建議。
1、對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分析刑法總則第五十條,只規定了在沒有故意犯罪和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兩種情形下的減輕處罰,而對于兩年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并且只有一般立功表現的情形,是減為無期徒刑呢還是減為有期徒刑呢?卻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這一中間地帶可以比照前后一輕一重的刑罰進行判處,不宜減為無期徒刑,因為這樣不利于犯罪分子悔過自新,自我改造。出于這種考慮可以兩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該法定刑幅度內較高的刑罰(如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于那些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死緩犯,可以考慮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該法定刑幅度內較低的刑罰(如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既區分了立功程度不同的法律后果,使得這種情形下能夠有法可依,便于司法操作,也符合死刑緩執行制度的精神內涵。
2、對考驗期內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分析
我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根據此規定,只要實施故意犯罪,無論故意犯罪的性質如何,也不考慮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都一律執行死刑。這是對被告人不公正的,該條文的規定過于絕對了,容易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誤導。
筆者認為,將死刑緩期執行變更執行死刑的條件由故意犯罪改為嚴重的故意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為比較合適。其中,嚴重的故意犯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因為,我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數量,而以前僅規定只要實施故意犯罪就變更執行死刑,這樣把死刑緩期執行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放寬,使變更執行死刑的可能性大為增加,這是與該制度的設立宗旨相違背的。鑒于一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過失罪犯也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同時也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于是在嚴重的故意犯罪之后又增加了其他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為。筆者認為,這樣是與刑法第五條規定的罪責性相適應原則相協調的,不僅符合我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而且與國際上限制廢除死刑的國際潮流相吻合,只有在立法上明確了變更執行死刑的條件,才可以將那些情節輕微,造成社會危害不大的故意犯罪排除在外,給那些雖然實施了輕微的故意犯罪行為,但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人一條生路,促使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3、故意犯罪與重大立功相結合問題
前面提到,對于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間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應當如何處理?這是刑法典第五十條規定中所無法回避而司法實踐中實際存在的一個法律適用沖突問題。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并沒有任何司法解釋可供參考。在理論界,有的學者認為,既然刑法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查證屬實的就執行死刑,那么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現也須執行死刑,這種主張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這樣不利于判處死刑緩執行的罪犯改惡從善。在考驗期間內,若其實施了輕微的故意犯罪,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現也無濟于事,難免一死,這樣犯罪人完全沒有了悔改的自信心和積極性。當有重大立功機會時,也會置之不理,這樣對犯罪人、國家和社會都是沒有好處的。
筆者認為,不能簡單的舍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重大立功表現,應該把他在考驗期內實施的故意犯罪與重大立功表現相結合起來綜合考察。根據前文的分析,在考驗期內若犯極其嚴重的故意犯罪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受兩年考驗期的限制,直接執行死刑,沒有重大立功的可能性,因此在這里討論的故意犯罪不包括這種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故意犯罪。同時根據前文的分析,對于那些輕微的故意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不大,即不須變更死刑立即執行的故意犯罪,在兩年考驗期滿內可減為無期徒刑,因此可以放到沒有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中去討論。
總的來說,這里所探討的故意犯罪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應判處無期徒刑的嚴重故意犯罪;二是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重故意犯罪;三是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嚴重故意犯罪。在兩年考驗期內,各種危害程度不同的故意犯罪加上各種表現程度不同的重大立功表現,可以說情況多種多樣,具有一定的復雜性。而故意犯罪與重大立功發生的先后順序也表明了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悔改程度不同,因此應當綜合考慮重大立功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利益大小以及故意犯罪對社會帶來的危害大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犯罪人作出恰當的處理。筆者根據上述的三類故意犯罪并考慮考驗期內的重大立功的表現,對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所作的處理總結為以下幾點:
第一,有重大立功表現兼犯一類罪的,一般不予減刑,但是犯一類罪在前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又非常突出的,可以考慮減為無期徒刑;
第二,有重大立功表現兼犯罪的,一般減為無期徒刑,其中犯二類罪在前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又非常突出的,可以考慮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有重大立功表現兼犯罪的,一般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犯三類罪在前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又非常突出的,可以考慮減為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將刑法第五十條表述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和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減為1 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罪行極其嚴重的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決定立即執行死刑;如果其他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決定執行死刑。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現有非常突出的,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