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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訴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人事爭議案

  楊某訴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人事爭議案
  案情簡介:楊某自1995年6月起在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工作,任處長職務。2004年2月,楊某提交《關于辭去中心及部門領導職務的報告》及《請求調離報告》,但其從未收到單位有關辭職申請的任何批準或未批準的答復。2009年3月25日,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向楊某發送書面通知,告知其已由單位進行自動離職處理,要求其辦理檔案事宜。楊某認為,單位對其作出的自動離職處理存在嚴重的程序瑕疵,應予撤銷,并應為楊某補辦辭職手續。因此于09年5月23日向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人事爭議仲裁。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委托本所勞動人事部楊保全律師代理仲裁階段。在律師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請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的委托,并指派我擔任委托代理人,現結合本案的庭審及證據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第一,申請人的主張不屬于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依法應予駁回。
  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屬于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本案是被申請人依法做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既不屬于申請人辭職、也不屬于被申請人辭退、更不屬于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故申請人申請的事項不屬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受案范圍,依法應予駁回。
  第二,申請人的主張己超過時效,依法應予駁回。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被申請人于2002年10月25日起就對申請人做出了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并且告知給了申請人,且將該決定放入申請人的人事檔案,之后長達將近七年的時間,申請人沒有到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也沒有給申請人發放任何工資和福利待遇,雙方之問事實上已不存在任何關系,這點申請人應該是明知的。
  另據申請人自己向被申請人承認,及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中心查詢,申請人自2002年12月起就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并由北京某公司持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至今,申請人所稱的直到2009年3月才知道處理決定明顯不符合常理,其也未提供任何仲裁時效終止或者中斷的證據,故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顯然已經超過時效,依法應予駁回。
  第三,對申請人的自動離職處理決定有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要求撤銷沒有法律依據。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準: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辭職后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同時第十三條規定:辭職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并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可以辭職或經批準允許辭職的,要補辦辭職手續。其余的要動員返回,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申請人1998年被聘任為被申請人的技術管理中心副主任,2000年被聘任為高級工程師,作為被申請人科研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在當時承擔的重要的工作任務,故其提出的辭職申請被申請人是需要嚴格審批的。然而申請人置國家的相關規定及被申請人的利益于不顧,2001年10月提出休病假,2002年4月要求調離,在無醫院證明和未經組織批準的情況下,長期離職離崗不回單位工作,已經造成長期曠工達6個月。被申請人多次通知申請人返回工作辦理相關手續,但被申請人一直不予理睬和回應。因此,被申請人依據《中國國際廣播電臺關于職工請假問題的暫行規定》對申請人做出按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做出處理決定后,已經通知了申請人本人,申請人本人當時表示已經知道,但拒絕領取書面決定。被申請人將處理決定在單位進行了公示,發送給了各中心(室)達80份,并放入申請人檔案,程序上完全合理合法。故要求撤銷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2002年4月申請人提出調離,未經批準就私自離職,是極其不負責任的,當時曾給被申請人造成了重大的工作困難和損失。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四條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涉及申請人的根本不是辭職問題,而是擅自離職的問題,因此申請人提出補辦辭職手續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代理人:楊保全律師
  2009年7月1日
  律師評述
  本案是一起人事爭議案件,明顯區別于勞動爭議,代理起來存在較大難度。
  雖然本案不涉及仲裁標的,但是由于事業單位當時的處理決定經過多級部門審核做出,撤銷確實不容易。但電臺在處理決定的程序上確實存在重大瑕疵,尤其是在申請人辭職后的批準處理方式上存在瑕疵,這是要承擔的較大法律風險。如果調解不成,由仲裁裁決的話,最不利的后果是撤銷電臺的處理決定,為申請人辦理辭職手續。如果該裁決生效,就證明了電臺存在過錯,申請人有權再向仲裁申請或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訴權申請人是有的,但具體的賠償數額不是很好把握,主要依據對方提出的證據確認。司法實踐中,這種證據較為難取,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及證據情況酌情賠償數額。
  本案在律師的努力下,最終調解解決,既解決了申請人的檔案及社保問題,同時電臺也沒有任何損失,很好的處理了各方面的關系,當事人對律師的代理工作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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